2021年9月9日,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相继在光泽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3600元。
一、案情回顾
案例一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余某在光泽县中洲菜市场内销售“金枪不倒”、“助勃延时王”等来源不明的保健品,被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查获。经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余某销售的“金枪不倒”、“助勃延时王”等保健品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案例二
2020年4月9日,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光泽县杭川镇武林路1-1号光泽县信明广告公司后方搭盖棚的张某经营的夫妻保健品店进行检查,当场查获“二度春”、“虫草强肾王”等各类保健品共计6箱。经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测,张某销售的“二度春”、“虫草强肾王”等保健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西地那非
中文名 枸橼酸西地那非
外文名 Sildenafil Citrate Tablets
别名 外艾克/金戈
百度百科释义:一种作用于男性生殖系统的药物,一般用于治疗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二、检察官提醒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而西地那非就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中禁止添加的物质。
在本次判决的两起案件中,两名被告人销售的保健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对来路不明的保健品要时刻保持警惕之心,以免损害身体健康。
三、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第三款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第三项:声称缓解体力疲劳(抗疲劳)功能产品:西地那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