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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市场监管局:曝光!8起民生领域案件查办典型案例 涉及食品类4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14    来源:云南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228    评论:0
导读

9月8日,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5期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放心消费迎盛会”行动典型案例。此次公布典型案例8起,涉及食品类4起。

  9月8日,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5期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放心消费迎盛会”行动典型案例。此次公布典型案例8起,涉及食品类4起。

 

  二、云南德哥食品有限公司


  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1年3月12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德哥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销售的“GNU”维生素风味饮料涉嫌混淆红牛公司生产的维生素功能饮料。执法人员对涉嫌混淆产品:“GNU维生素风味饮料”外包装箱2000个、“GNU维生素风味饮料”包装铝罐(250ml)10万个、“GNU维生素风味饮料”成品2329件实施封存扣押。4月9日,经“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云南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外包装标识为“GNU维生素风味饮料”的产品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为:该“GNU维生素风味饮料”在外观、包装标识方面与红牛公司生产的维生素功能饮料相似相近,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误购。“经查,上述产品系当事人2020年6月开始生产销售,至查获时共计销售2000件,销售价格是23元/件,获取违法经营额46000元。

 

  当事人实施混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混淆违法行为,没收混淆产品”GNU维生素风味饮料“包装铝罐(250ml)10万个,”GNU维生素风味饮料“成品2329件,罚款25000元。

 

  典型意义:

 

  每一位企业经营者都应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应通过假冒模仿混淆其他商品等不正当手段,从而误导消费者购买混淆商品。该案的查处在打击不法生产者的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仔细观察商品外观,学会辨别真假,避免”踩坑“。

 

  三、昆明市茭菱路极丰鲜餐厅


  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1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对昆明市茭菱路极丰鲜餐厅就餐区、厨房、仓库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当事人厨房面点加工间时发现存放有含硫酸铝钾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经查:含硫酸铝钾的”复配膨松剂“购进3袋,共1500克,分别制作了荞饼和玉米饼2种产品,销售价格均为26元/份,货值金额共计338元。执法人员对现场查出的”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1302.4克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经营(加工制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含硫酸铝钾复配蓬松粉制作食品荞饼、玉米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执法部门给予从轻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违法物资”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1302.4克,没收违法所得338元,罚款50000元。

 

  四、云南丁氏蜂业工贸有限公司


  冠源加工厂生产经营兽药


  残留含量超标食品案

 

  2021年4月,经抽样检验,云南丁氏蜂业工贸有限公司冠源加工厂生产的紫云英蜂蜜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厂涉嫌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上述紫云英蜂蜜(500克/瓶)共生产销售72瓶,销售单价为17元/瓶,销售违法所得为1224元。综合考虑云南丁氏蜂业工贸有限公司冠源加工厂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提供执法人员暂不掌握的相关证据,有明显的改正意愿,社会危害较轻,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1224元,罚款500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该案件的查处有效震慑食品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七、昆明市洪缘小吃店


  未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


  及卫生设施不合规案

 

  2021年5月31日,执法人员对昆明市科发路洪缘小吃店进行”净餐馆“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不具有防潮、防尘、防蝇、防虫设施。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对厨房加工区加装防潮、防尘、防蝇、防虫设施,并建立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7月19日,执法人员对责令改正内容进行复查,当事人未完成整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两项违法行为合并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普遍呈现出经营条件简陋、食品安全管理意识薄弱等问题,是违法行为集中、整改后容易反弹的一类典型餐饮经营主体。引用云南省地方法规《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性的处罚,通过整改一批、处罚一批的方式,达到了”净餐馆“专项行动提升一片的效果。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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