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管委)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蓬莱区葡萄与葡萄酒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为更好发挥葡萄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市葡萄酒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烟台市葡萄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制定依据
根据《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烟台葡萄酒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烟办发〔2020〕15号)精神和《关于印发<烟台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烟财工〔2021〕1号)要求,制定《烟台市葡萄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二章 支持内容
(一)推动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提升烟台葡萄酒品质和产区形象,稳固我市葡萄酒产业在全国的引领地位,促进烟台葡萄酒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促进我市葡萄酒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升产区品牌影响力,全面提升葡萄酒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建设国际葡萄·葡萄酒城。
(三)其他有利于促进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和葡萄酒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资金支持标准
(一)基地建设与配套
1.支持高标准优质基地建设。支持企业(酒庄)基地一体化生产经营,对产区新建、改建高标准优质酿酒葡萄基地给予支持。
(1)对企业(酒庄)、合作社(以葡萄酒企业为主要合作方)等使用优质无病毒嫁接苗新建及改建相对集中连片50亩及以上、成活率达到90%以上,且符合《烟台产区优质酿酒葡萄生产技术规程》的酿酒葡萄基地,以奖代补最高6000元/亩,分两年补贴,第一年补贴最高3000元/亩,第二年补贴最高3000元/亩。
(2)对企业(酒庄)、合作社(以葡萄酒企业为主要合作方)等使用优质无病毒扦插苗新建及改建相对集中连片200亩及以上、成活率达到90%以上、适宜产区发展的特种酿酒葡萄品种,且符合《烟台产区优质酿酒葡萄生产技术规程》的酿酒葡萄基地,一次性以奖代补最高2000元/亩。
2.支持产区优质示范园评选。开展烟台产区酿酒葡萄优质示范园评选活动,对评选为烟台产区优质示范园的企业(酒庄)、合作社等生产主体,按照获评面积(树龄三年以上,申报面积不少于100亩,一个法人单位只能申报一个葡萄园)一次性给予1000元/亩种植补贴。每年评选不超过10个示范园,单个示范园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按照《烟台产区酿酒葡萄优质示范园评选办法》进行评选。
3.支持开展政策性酿酒葡萄农业保险。对产区连片种植酿酒葡萄基地50亩及以上,且葡萄树龄3年及以上的参加政策性酿酒葡萄农业保险的企业(酒庄)、合作社或种植户,保费由参保企业(酒庄)、合作社或种植户与财政各承担50%。财政补贴部分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4.支持购置酿酒葡萄种植专用机械。对企业(酒庄)、合作社、社会化服务公司购买不在国家、省农机补贴目录的酿酒葡萄种植专用机械装备,按单机购置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机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产业聚集与壮大
5.支持葡萄酒与旅游融合发展。对新创建以葡萄酒为主题的省级旅游度假区,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休闲农业精品园区的葡萄酒企业(酒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国家级)和30万元(省级);对新创建国家4A级和3A级旅游景区的企业(酒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
6.支持引进酒庄项目。
(1)对我市新引进的内资酒庄项目(自建葡萄园200亩及以上),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累计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以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项目注册企业一次性奖励;对我市新引进的外资酒庄项目(自建葡萄园200亩及以上),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按其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注册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对我市新引进的内资酒庄项目(自建葡萄园200亩及以上)的引荐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除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累计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以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按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的2‰给予奖励;对我市新引进注册外资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酒庄项目(自建葡萄园200亩及以上)的引荐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除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按照外方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三)产区推广与营销
7.支持参加葡萄酒大赛。对获得品醇客葡萄酒国际大奖赛(DWWA)、布鲁塞尔国际葡萄酒大赛(CMB)、柏林葡萄酒大奖赛(BWT)、国际葡萄酒挑战赛(IWC)、国际葡萄酒暨烈酒大赛(IWSC)金奖(大金奖)、银奖的企业(酒庄),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获得亚洲葡萄酒质量大赛(AWC)、中国优质葡萄酒挑战赛(CFWC)、国际葡萄酒(中国)大奖赛(IWGC)及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酒业协会主办的葡萄酒专业大赛金奖(含青酌奖)的企业(酒庄),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产品重复获奖的按照最高奖项进行奖励。
8.支持开展产区推介活动。支持烟台产区统一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展览会、巡展推介活动,支持产区葡萄酒文化推广、品牌推介、葡萄酒课程推广等活动,对统一组织活动产生的展位租赁、展台搭建、策划执行等费用给予支持。
9.支持浓厚葡萄酒城氛围。对在市内主要交通口岸、主干道路、市政基础设施、特色街区等处设立的葡萄与葡萄酒相关的品牌、文化展示等,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科教支撑与保障
10.支持葡萄酒人才培养。对新开设葡萄酒相关专业且当年招生规模达到50人和30人以上的驻烟高等院校,分别给予一次性支持资金50万元和30万元。对种植师、酿酒师、品酒师、侍酒师技术培训及优秀种植师、酿酒师选树、专家论坛及研讨会、技能竞赛等活动给予支持。
11.支持开展产业基础研究。立足产业发展实际,重点围绕苗木基地建设、葡萄酒特性、品种选育与区域化、病虫害绿色防控、酿造技术研究等领域开展关键技术攻关。
12.支持产业基础保障工作。对编制烟台葡萄酒产业规划、烟台产区年度生产状况发布制度、酒庄分级、标准规范体系建设等基础保障工作及相关业务工作给予支持。
13.对促进产业发展的重点项目、重要活动等给予支持。
第四章 支持对象及申报条件
(一)基地建设与配套项目
1.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主要为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在本地纳税的葡萄酒企业(酒庄)、合作社(以葡萄酒企业为主要合作方),政策性酿酒葡萄农业保险支持对象还包括种植户,购置酿酒葡萄专用机械支持对象还包括社会化服务公司。
2.需提报申报材料
(1)高标准优质基地建设项目申报需提报申报表、土地租赁合同(协议)、营业执照、本地纳税证明、苗木购买合同、苗木购买发票复印件、新建葡萄园平面示意图(需标注地块面积)及建设影像等资料。
(2)产区优质示范园评选项目申报按照《烟台产区优质示范园评选办法》实施。
(3)政策性酿酒葡萄农业保险项目需提报联合申报文件、项目申报表、投保基地平面示意图(需标注地块面积)、保险单、发票复印件等资料。
(4)购置酿酒葡萄专用机械项目申报需提报申报表、机械购买合同、发票复印件、机具照片、葡萄园机械作业照片等资料,酿酒葡萄园社会化服务公司还需提供葡萄园管理服务合同。
列入国家、省农机补贴目录的酿酒葡萄专业农机按照国家农机政策,向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申报补贴。购置的不在国家、省补贴目录内的,购置价格高于2万元的,且不属于其它科研、推广、农业扶持项目的,购置时间为2021年1月1日以来的的酿酒葡萄种植专用机械,出具本文要求的申报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区市葡萄酒产业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由所在区市葡萄酒产业主管部门统一汇总申报。
补贴范围为酿酒葡萄种植专用机械,包括夏季副梢修剪机,葡萄枝蔓绑缚机,梳叶机,根际除草机,葡萄园喷药机,冬季修剪机,葡萄收获机。
(二)产业聚集与壮大项目
1.支持对象
(1)葡萄酒与旅游融合发展项目支持对象为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在本地纳税的葡萄酒企业(酒庄)、度假区管理机构等。
(2)引进酒庄项目支持对象为我市新引进的酒庄项目注册企业、引荐单位。
2.需提报申报材料
(1)葡萄酒与旅游融合发展项目申报需提报申报表、本地纳税证明、获评证明及公示等资料。
(2)引进的内资酒庄项目,需提报申报表、葡萄园平面示意图(标注地块面积)、项目投资合同、项目核准和备案文件、在烟成立公司营业执照、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企业信用报告、本地纳税证明等资料;引进的外资酒庄项目申报需提报申报表、葡萄园平面示意图(标注地块面积)、在烟成立公司营业执照、信息报告回执(复印件)、外资到账证明材料(含FDI入账登记表、银行到账单、出资证明书、涉外收入申报单等)、本地纳税证明等资料;项目引荐单位还应提供企业及当地政府出具的项目引荐证明,申请单位出具的项目引荐过程说明及项目首接、洽谈过程照片4张、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产区推广与营销项目
1.支持对象
(1)葡萄酒大赛支持对象为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在本地纳税的葡萄酒企业(酒庄),在本市拥有酿酒葡萄种植基地且获奖品牌为本土品牌。
(2)开展产区推介活动、浓厚葡萄酒城氛围由产业主管部门或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实施单位组织实施。
2.需提报申报材料
(1)葡萄酒大赛项目申报需提报申报表、本地纳税证明、获奖证书复印件、获奖产品说明等资料。
(2)产区推介活动、浓厚葡萄酒城氛围等项目需提报申报表、项目合作协议(合同)复印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发票复印件、有关照片及项目成果证明等资料。
(四)科教支撑与保障项目
1.支持对象
(1)葡萄酒人才培养新开设专业项目支持对象为在我市常驻的经教育部备案的高等院校等,技术培训、技能竞赛、人才选树等由产业主管部门或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实施单位组织实施。
(2)产业基础研究项目、产业基础保障工作由产业主管部门或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实施单位组织实施。
2.需提报申报材料
(1)葡萄酒人才培养项目需提报申报表、专业开设证明、招生人数统计表、技术培训方案、培训协议等资料。
(2)产业基础研究项目需提报项目申报书等资料。
第五章 资金申请、审核与拨付
(一)申报条件。
申请主体应当符合本细则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还应满足申请资金扶持的主体与费用发生主体需遵守严格一致性要求。
2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共同完成,由其中一方申请资金支持,
具体资金分配意见由各方自行协商决定。
(二)资金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将纸质(加盖公章)及电子版申报材料(见附件)按属地原则报送至所在区市葡萄酒产业主管部门,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所在区市葡萄酒产业主管部门应一次性告知其予以补充完善,申报单位拒绝补充完善或经告知后提交的申请材料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申请资格。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三)区市葡萄酒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和上报。
各区市葡萄酒产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认真核实申报单位资质和申报项目情况,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将符合条件的申报资料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市商务局。
(四)市级葡萄酒产业主管部门资金审核、拨付。
市商务局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对项目纸质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第三方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按规定将评审结果在商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商务局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组织研究确定资金支持金额,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六章 资金的管理使用
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同时满足本市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批准。申请已获批准并取得专项资金支持的,所得款项应予如数返还,拒不返还者由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骗取葡萄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2.进行虚假宣传,恶意、无序竞争,申报项目与实际不符,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
3.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葡萄酒质量安全事故的;
4.拒不接受或者不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的;
5.在资金申报中有失信、失范等行为以及不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的;
6.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本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由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申报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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