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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市场监管系统2021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23    来源: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03    评论:0
导读

今年以来,邵阳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发布2021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邵阳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发布2021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食品类案例如下:

 

  案例二


  某商业连锁公司邵阳南站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1年4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某商业连锁公司邵阳南站店经营的酱板鸭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为重金属含量铅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19日购进上述酱板鸭数量20包,截至2021年5月21日,上述批次酱板鸭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445元。

 

  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45元,处罚款50000元。

 

  案例六


  邵阳县某煲仔饭店使用不合格餐饮具案

 

  2021年1月11日,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湖南安康时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人员依法对邵阳县某煲仔饭店所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抽检,所检样品中筷子、碟子大肠菌群、沙门氏菌、感官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14934-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案例九


  邵阳市某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花生案

 

  2020年9月7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邵阳市某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采购食用花生用于食堂经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8月31日从邵阳市双清区某商贸门店处购进花生米25公斤用于食品经营,违法所得3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处罚款30000元。

 

  案例十


  隆回县金石桥镇某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案

 

  2021年1月30日,隆回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豆芽、“苗十八”糍粑(原味糍粑、高粱糍粑、玉米糍粑)进行抽样检验,豆芽检验结论为亚酼酸盐项目不符合GB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糍粑检验结论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明,该批“苗十八”糍粑系当事人于2021年1月4日从长沙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原味糍粑30包、高粱糍粑30包、玉米糍粑60包,销售收入408元;豆芽系2021年1月30日从隆回县金石桥镇中心市场经营户刘某处购进,共购进1包共计3公斤,销售收入419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味糍粑、高粱糍粑、玉米糍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豆芽,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隆回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27元,处罚款20000元。

 
关键词: 监管,食品安全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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