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2日,甘肃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岷县某小作坊实施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小作坊内生产加工的散装食用植物油的容器、外包装或者外置标签牌上未标明任何食品信息。现场称重共93.05公斤(净重),并对该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93.05公斤散装食用植物油,罚款3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对当事人的教训深刻,同时对我县广大小作坊经营者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作为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不仅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负责,也是对自身的保护。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对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延伸阅读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
(2020年12月3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包装食品,应当在其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成分表或者配料表、净含量(规格)、食品小作坊名称、登记证号、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贮存条件、保质期等内容。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或者外置标签牌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以及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