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吃进肚子的食品自然不能随便加其他不能食用的东西,但是为了提升饭菜口感,招揽生意增加收入,于是一些店家就动了歪脑筋。
案例一
近日某地市民向警方反映一家凉面店食材里可能含有罂粟成分。经检测,民警发现食材内确实含有罂粟碱、那可丁成分,随后在该店内搜出大量含有罂粟壳成分的辣椒油及粉末。据店主交代,疫情期间生意冷清,就想借此增加收入,自8月7日使用罂粟粉以来,该店收入比之前多了三分之一,获利1.5万元。目前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二
2020年7月某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检查中发现,一家黄焖牛肉粉馆的汤锅里,飘有疑似罂粟壳的物质。经查,该粉馆由喻某所开设,但汤料加工由刘某负责。刘某称,7月初,他为了让汤味更加鲜美,于是在汤中添加了罂粟壳。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禁止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工作,立即赔偿销售金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万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3.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4.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罂粟属于国家管制麻醉药品,长期使用容易成瘾,有毒有害,国家对此早已明令禁止。广大市民如果发现此类情况,一定要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