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不减肥,五月徒伤悲。每到春夏季,就是减肥药的销售旺季,一些不法电商、微商抓住这个商机,开始销售各种各样的减肥产品,为了利益,在减肥产品中添加“西布曲明”等违禁药品成分。近日,望都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 情 简 介
2020年10月,望都县某村居民赵某在网上以398元购买了一款“KUAHA咖啡固体饮料”的减肥产品,该产品没有任何生产许可编号,使其心生怀疑产品有问题,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该减肥产品含有违禁药品“西布曲明”,经层层微商加价销售,最终流入消费者手中。最终,高某、郭某、张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由望都检察院向望都法院提起刑事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望都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以微信及其经营服装店为依托,在未取得特殊食品销售许可证,以及没有查明产品生产许可和合格证明的情况下,通过网络电商、微商等形式以每包85元价格销售给他人,在下线代理提出销售的减肥咖啡含有违禁药品“西布曲明”的情况下仍进行消费,涉及金额10.6万余元。被告人郭某曾在被告人张某处购进减肥咖啡,在觉得购进价格高的情况下,自己购买封口机、搅拌机、咖啡味固体饮料粉、“西布曲明”等原料,在没有生产许可及特殊食品销售许可的情况下自制减肥咖啡,以每包55元的价格通过微信销售给被告人张某等微商,涉及金额34万余元。被告人高某明知被告人郭某等人购买“西布曲明”用来制作减肥咖啡,仍以每公斤5000-6500元的价格将西布曲明销售给郭某等人,甚至为他们生产减肥产品提供技术帮助,涉及金额6.5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被告人郭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在二十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被告人高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提供食品添加剂,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支持了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三被告人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并且被告人郭某负担十倍赔偿金340万元(其与高某对29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张某负担十倍赔偿金106万元。
法 官 说 法
“西布曲明”到底有多毒?
“西布曲明”曾是一种西药,属于中枢神经抑制剂,最早用于治疗抑郁症,在临床应用中发现,其减轻体重作用明显优于抗抑郁作用。但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15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共收到西布曲明相关不良反应报告298例;欧盟、加拿大等国家也通过实验证明“西布曲明”会导致严重心血管疾病风险,包括非致死性心梗、非致死性卒中、可复苏的心脏骤停、心血管死亡等。
2010年10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市场上常见的减肥果冻、减肥糖果、减肥饼干和减肥咖啡等减肥食品中,都能追踪到“西布曲明”的影子。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食品安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望都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食品安全犯罪,切实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