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苏某于2016年2月13日在位于神木市城区开始经营一家餐饮店,2020年4月苏某雇佣被告人王某在店内制作蛋糕、蛋挞等西点食品,王某在制作过程中加入含有硫酸铝钾(25%)等化学成分的“双喜牌”泡打粉食品添加剂,制作出成品“抹茶蛋糕”、“切块蛋糕”共计约80斤,盈利350元左右。经检测,该店生产销售的抹茶蛋糕、切块蛋糕中铝的残留量超标,不符合安全标准,已被顾客食用。
本案中的涉案物品“抹茶蛋糕”“切块蛋糕”属于焙烤食品,是由糕点粉加入鸡蛋、水、“双喜牌”泡打粉等物品制作而成,该“双喜牌”泡打粉中含有硫酸铝钾的化学成分又名明矾,具有膨松剂、稳定剂作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该类食品中铝的残留量不得超过100mg/kg,再者糕点粉是一种制作蛋糕的低筋小麦粉,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信息部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公告中明确规定,在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等除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
神木市人民检察院向神木法院提出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某、苏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刑事责任,同时王某、苏某应共同连带承担赔礼道歉、支付销售额十倍赔偿金的民事责任的诉求。现二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懊悔,主动缴纳公益诉讼赔偿金人民币3500元,并在当地知名报纸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安全问题。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及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大食药领域监管惩处力度,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本案也教育和警示广大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要依法经营,保障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违反法律必将受到刑事和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