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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十一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51    评论:0
导读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十一批),涉及食品领域案例:龙口市大新酿造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的老抽酱油案;山东初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初饮复合猕猴桃汁饮品案;山东省龙口市谷香源粮油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丹溪食养七黑饮案;龙口市博商超市发展有限公司松岚本色精致生活超市销售不会发酸项目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大新陈醋案等。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十一批),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龙口市大新酿造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的老抽酱油案

 

  2021年4月14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国抽系统不合格报告。龙口市大新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老抽酱油中全氮(以氮计)项目,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山东初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初饮复合猕猴桃汁饮品案

 

  山东初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初饮复合猕猴桃汁饮品经常州市食品药品纤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山东省龙口市谷香源粮油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丹溪食养七黑饮案

 

  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山东省龙口市谷香源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丹溪食养七黑饮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法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龙口市博商超市发展有限公司松岚本色精致生活超市销售不会发酸项目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大新陈醋案

 

  2021年4月20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龙口市博商超市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大新陈醋,不挥发酸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爱诺海鲜饺子馆采购集中消毒餐具未查验、留存餐具


  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案

 

  2021年7月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爱诺海鲜饺子馆现场检查时,现场未能提供出餐具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广楠家常菜馆采购集中消毒餐具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案

 

  2021年7月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广楠家常菜馆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餐具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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