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深入推行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全省率先推行五项措施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进一步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便利化、智能化水平,更快、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大力营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的市场准入氛围。
01
审批改为备案
对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实行备案制度,通过长沙市商事服务信息平台申请办理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申请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信息中含“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应分别注明,并具备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等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在药品零售行业试点特殊食品销售备案管理,药品零售企业仅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的,按照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要求办理特殊食品销售备案。
02
实行告知承诺
对食品销售经营许可、小餐饮经营许可和符合条件的大型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断扩大适用范围和适用企业。
03
优化审批服务
规范混业经营的主体业态。申请人根据实际经营的主营业务进行申报,主营业务难以确定的,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类别高的进行申报;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许可。无实体门店销售食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贮存场所可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可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但不得办理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不纳入“告知承诺制”的范围内;仅以域名、网址办理营业执照的,不予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含备案)。
04
精简审批材料
对大型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新设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食品经营许可适用告知承诺制,不再提供配套规章制度;许可证遗失补办(不含合并办理事项)由申请人提交遗失申明,不再提交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公告,由办理部门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将办理情况进行公告。
05
完善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机制
食品经营许可推行简易注销模式,自主申请当场办理。食品经营主体在申请营业执照注销的同时,可以同时申请许可证注销,一窗受理合并办理,实现“一件事一次办”。建立食品经营许可行政强制注销工作机制,对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注销情形,无法取得联系或者能够取得联系,但经催告、书面通知后满六个月仍不申请注销登记,且在拟强制注销公告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的,由许可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强制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