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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二十四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13    评论:0
导读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二十四批),食品领域案例涉及招远市小温酱菜馆不具有相应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案;招远市齐山镇杨府美食城使用自消毒不合格餐具案;芝罘区韩海山水果经营店销售不合格香蕉案;烟台振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沃柑案。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二十四批),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招远市小温酱菜馆不具有相应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案

 

  2021年7月5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文化区市场进行公开检查,发现招远市小温酱菜馆经营场所不具有相应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7月9日前改正。2021年7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仍不具有相应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齐山镇杨府美食城使用自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1年7月2日,受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益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招远市齐山镇杨府美食城自消毒复用餐饮具(大碗)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芝罘区韩海山水果经营店销售不合格香蕉案

 

  2021年6月8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区抽系统分转的不合格报告,芝罘区韩海山水果经营店销售的香蕉经抽检噻虫胺、噻虫嗪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振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沃柑案

 

  2021年6月8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区抽系统分转的不合格报告,烟台振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沃柑丙溴磷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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