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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汇家超市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过期食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19    评论:0
导读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汇家超市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超市销售的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椰岛鹿龟酒已过保质期七个月十八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汇家超市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超市销售的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椰岛鹿龟酒已过保质期七个月十八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十五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裁量标准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照违法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在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罚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152元;

 

  三、没收过期椰岛鹿龟保健酒50瓶;

 

  四、罚款50000元,合计50152元。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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