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虎林法院审理了多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涉案人员因销售的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被处以2000-35000元不等罚金。
“西地那非”,全称为枸椽酸西地那非,又名万艾可,即百姓俗称的“伟哥”,是一种国家许可销售的处方药物,食用后可能出现头痛、心悸、面部潮红等症状,严重的可能会导致心肌梗死、心脏骤停。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常见保健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如声称具有减肥功能的西布曲明、麻黄碱、芬氟拉明等,声称有辅助降(调节)血糖的格列苯脲、盐酸二甲双胍、盐酸苯乙双胍等,声称抗疲劳的红地那非、伐地那非、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还有一些声称具有增强免疫力、改善睡眠功能、辅助降血压、调节血脂的保健品中,也可能含有非法添加的物质。
另外,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也构成本罪。我们经常听说的“瘦肉精”(学名盐酸克仑特罗)、“地沟油”都在有毒、有害物质之列。
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安全,对购进的产品履行严格的查验义务。可在现实中,有些经销商为了牟取利益,无视群众生命健康,从上门推销人员或者通过广告宣传单上的电话号码等非正规渠道低价购进货物,既不查验供货者有无销售许可证,也没有查验购进的产品是否有合格证,产品质量根本无法保障,有的经销商在出了问题后甚至无法提供出供货商的地址和联系方式,这样的保健品能“保健”吗?
群众的生命健康大于天,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定要遵守法规、合法经营,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食品时一定要仔细鉴别,认真查验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等,不要为了保健反受其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