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们,擦亮民生底色。维护百姓权益,对违法行为亮红牌、敲警钟,新一期民生领域违法案件出炉,涉及食品、电梯、商标等。
今年以来,江西省市场监管系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攥成“铁拳”,严厉打击翻新“黑气瓶”和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以及“山寨”酒水饮料行为,依法严查生产经营侵权假冒产品等违法行为,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广告,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第五批典型案件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3.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抚州祥丰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5月12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抚州祥丰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销售商标为“五星贵州茅台”规格53°500ml,出厂日期20081018,数量2瓶,于2020年3月2日从邓某手中以5200元/瓶购进,计10400元;2.销售商标为“1618五粮液”规格52°500ml出厂日期分别为20100212和20110802,数量2瓶,从邓某手中以750元/瓶的价格购进,计1500元,合计金额11900元;3.销售商标为“五粮液(普五) ”规格52°500ml,出厂日期20180715,数量6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朋友于2021年5月10日放至该公司寄售;上述品牌白酒共计10瓶。由于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商品的进货凭证及相关法律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日依法对上述涉嫌构成侵权的商品依法给予扣押。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涉案商品进行辨认,确认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鉴于案发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能够提供2瓶贵州茅台白酒、2瓶五粮液1618白酒的相关产品供货商信息以及当时以正品价格采购的相关凭证,并证实其供货商邓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5月份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食药环分局立案调查。因此,抚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做出对上述4瓶白酒予以没收,不予认定为违法经营额的决定;另外涉案未销售的“五粮液(普五) ”数量6瓶,货值金额7794元,认定为其违法经营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抚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侵权商标商品共计10瓶;处1.5万元罚款。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侵犯商标注册持有人的合法权利,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营商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持续推动民生领域“铁拳”执法行动走深走实,紧盯重点问题,加大执法力度,实施“零容忍”态度,对侵犯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严惩。
4.景德镇市乐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乐平市日红酿酒作坊加工销售不合格谷酒案
2021年6月8日乐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陪同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乐平市日红酿酒作坊加工销售的谷酒依法进行抽样。2021年7月13日,该局接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0.A2210229453101029C),报告中当事人加工销售的谷酒经检测甜蜜素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加工销售不合格谷酒,并对该作坊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上述产品75公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 项的规定,于2021年7月21日批准立案查处。
经调查:该作坊已办理了相关证照,当事人于2021年3月2日加工谷酒100公斤,以16元/公斤的价格在本市销售。至该局将报告送达当事人时止,该批次产品已销售25公斤,销售所得人民币400元,当事人已经构成了加工销售不合格谷酒的行为事实。
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销毁不合格谷酒75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3、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5400元,上缴国库。
此案的办理,进一步督促小作坊业主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索证索票制度,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生产加工活动,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酒类产品生产、销售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铁拳”出击,大力整治制售不合格酒类产品的违法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5.宜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佰灵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亨科思牌锌颗粒案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查监测计划》,2021年6月15日对江西佰灵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亨科思牌锌颗粒(1-17岁)(草莓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单编号(GJ0121-270110028)显示:样品名称“亨科思牌锌颗粒(1-17岁)(草莓味)”,该产品霉菌和酵母项目不符合GB1674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样标称生产者为江西佰灵实业有限公司。
2021年7月5日,宜春市市场监管局对江西佰灵实业有限公司不合格产品进行核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区、仓储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初步核查,在该公司生产区、仓储区未发现生产批次2021年06月02日的“亨科思牌锌颗粒(1-17岁)(草莓味)”(90g(3g*30袋)/罐),该批次产品的批生产记录、及产品销售记录显示:2021年06月02日的“亨科思牌锌颗粒(1-17岁)(草莓味)”(90g(3g*30袋)/罐)产品生产108罐,销售单价:2.23元/罐,共计销售额:240.84元,无库存。2021年7月6日,该局对江西佰灵实业有限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经查该批次产品108罐已经全部销售无法召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240.84元;2.罚款6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65240.84 元,上缴国库。
食品安全无小事,该案中不合格项目酵母对糖类、脂类等有较强的“糖酵解”能力,能以分解有机质的形式危害食品,造成食品的腐败变质。酵母虽然本身并非有害菌,但超标会引起食物变质,人食用后可能会引起腹泻,危害身体健康;而霉菌即“发霉的真菌”,有的使食品转变为有毒物质,有的可能在食品中产生毒素,即霉菌毒素。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6.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浔阳区中选惠粮商贸行虚假宣传、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1年8月,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浔阳区中选惠粮商贸行虚假宣传、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通过发传单形式专门邀请老年人到其店内体验消费,在向老年人兜售“地龙蛋白压片糖果食品”过程中,宣称该食品对血栓类疾病有辅助治疗的功效。据当事人陈述,“地龙蛋白压片糖果食品”属于普通食品,无法提供这款食品对血栓类疾病有辅助治疗功效的证明文件。同时,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对该食品监督抽样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从山东省某生产厂家进货,共购进172盒,由于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行动迅速,及时制止了当事人违法行为,截止查处时,当事人仅销售了4盒。
鉴于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明材料,将已销售4盒主动召回,并表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食品安全是“民心工程”,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老年人也需注意加强识别能力,对于通过会销、电话等方式推销的产品,特别是关系自身身体健康的产品,可以向子女、有专业知识的亲友或有关部门求证,避免“伤财又伤身”。
稿 源:省局执法稽查局(反垄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