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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第四批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03    评论:0
导读

2020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委部署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以来,湖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闻令而动,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精心组织,迅速出击,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取得了初步成效。现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

  2020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委部署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以来,湖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闻令而动,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精心组织,迅速出击,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取得了初步成效。现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

 

  一、浏阳市洞阳镇某农庄经营有毒有害菜肴案

 

  2020年11月24日,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中,对浏阳市洞阳镇某农庄经营的“甲鱼”熟制菜肴监督抽检,检出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经调查,当事人经营有毒有害“甲鱼”熟制菜肴货值金额754.56元,违法所得282.9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2021年2月23日,浏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2.96元;2、罚款100000元。同时依法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抄送检察机关。

 

  二、益阳市赫山区某零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卤鸡蛋案

 

  2020年11月26日,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对益阳市赫山区罗溪路某零食店经营的7号盐焗风味卤鸡蛋(生产日期:2020-09-0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其中,金刚烷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购进不合格批次的7号盐焗风味卤鸡蛋1件(180袋/件),货值金额247.32元,已销售117袋,销售金额175.5元,违法所得42.12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2021年1月15日,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的7号盐焗风味卤鸡蛋63袋;2、没收违法所得42.12元;3、罚款20000元。

 

  三、长沙市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面包案

 

  2021年5月13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沙市某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5月12日生产的“南瓜排包”和“毛毛虫面包”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上述两批次产品的菌落总数项目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批次“南瓜排包”“毛毛虫面包”各100袋,货值金额总计360元,违法所得14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4元;2、罚款15000元。

 

  四、衡阳市衡山县开云镇某食品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4月20日,衡阳市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衡山县开云镇某食品商行有以下违法行为:该商行销售区冷柜内的食品“酥脆油条”“海辉芋饺”“脆皮香蕉”“烧烤生料猪鞭串”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共计9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衡阳市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食品“酥脆油条”6袋 、“海辉芋饺”6袋、“脆皮香蕉”3袋、“烧烤生料猪鞭串”1袋;2、罚款15000元。

 

  五、宁乡市青山桥镇某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1月13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宁乡市青山桥镇某商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调查,当事人向消费者已售出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糯米麻元1包、香辣腊八豆瓶 5瓶、香辣牛肉面2袋、红油爆椒牛肉面1袋。店内还有待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其中糯米麻元2包、香辣腊八豆10瓶、香辣牛肉面24袋、老坛酸菜牛肉面13袋、红油爆椒牛肉面2袋、红烧牛肉面2袋。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1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8元;3、罚款15000元。

 

  六、株州市茶陵县某幼儿园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案

 

  2021年5月11日,株洲市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茶陵县潞水镇某幼儿园食堂冰箱内存放有食品添加剂“高活性干酵母”5袋,其中4袋生产日期为20190321,另1袋生产日期为20181021,保质期均为24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8袋“高活性干酵母”,已使用3袋,剩余的5袋已过期,超过保质期的“高活性干酵母”货值金额共计6.2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株洲市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高活性干酵母”5袋;2、罚款12000元。

 

  七、长沙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酱香干案

 

  2021年4月26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沙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香干(生产日期:2021-4-25,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产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酱香干5公斤,货值金额106元,违法所得1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元;2、罚款10000元。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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