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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公布民生领域典型违法案例 涉食品案例7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浏览次数:469    评论:0
导读

今年以来,宁夏全区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开展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其中,食品案例有7个。

  今年以来,宁夏全区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开展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其中,食品案例有7个,分别为:

 

  【案例一】吴忠市太阳山笑迎迎综合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6月,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太阳山分局依法对吴忠市太阳山笑迎迎综合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商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汾酒”白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太阳山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宁夏薯宝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手工粉条案

 

  2020年12月,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场监管部门转办线索,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场监管部门在抽检中发现宁夏薯宝宝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手工(手工韭叶、手工宽粉)粉条。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同批次不同规格的产品实施核查处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不合格手工粉条55袋(韭叶粉18袋、宽粉37袋)、没收违法所得5823.94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中卫云端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0年12月,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接群众举报,对中卫市云端假日酒店进行检查,发现该酒店将已经超过保质期11天的8盒酸牛奶供应给就餐客人食用以及使用过期“黑森林柳橙汁饮料”果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宁夏沁缘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麻辣肉案

 

  2021年2月,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通知单》对宁夏沁缘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020 年12月28日生产的麻辣肉52袋,以36.8元每袋的价格配送到新华百货连锁超市9个店面。该批麻辣肉于2021年1月被自治区食品检测院在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青铜峡小坝店进行宁夏春节食品专项抽检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69.60元、没收不合格麻辣肉28袋、罚款5.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宁夏彭阳县添龄黄酒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0年9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对彭阳县好又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好又多超市)经营的宁夏彭阳县添龄黄酒酿造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1月10日生产的规格为1000ml的“添龄黄酒”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彭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16桶、没收违法所得166.80元、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马某某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1年3月,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在检查中发现,马某某于2021年3月22日、3月23日先后收购38只绵羊,在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红兴组其租赁的院落羊棚内进行屠宰,羊胴体上没有检疫标志,当事人现场也无法提供任何检疫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羊胴体38个(572.9公斤)、罚款7.5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范某涉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4月,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惠农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白酒专项检查中,发现范某在惠农区康乐路112号经营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万春副食商行涉嫌经销假冒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海之蓝”“天之蓝”白酒、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剑南春”白酒和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有限公司“五粮春”白酒。后经检验,检定结果为假冒“海之蓝”“天之蓝”“剑南春”“五粮春”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惠农区分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假冒白酒共计46瓶、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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