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对北京市通州区12家餐饮单位进行了立案查处,现将检查食品安全问题通报如下:
1、北京岐磊勇晟商贸中心(饺子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12MA00HDFE5L;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杜柳棵村420号。存在缺少供货商资质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2、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金齐食品(羊汤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12MA013WNX8P;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杜柳棵村189号。存在进货票据不齐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3、北京市西集隆隆快餐店 (山西面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12L27498729Y;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杜柳棵村280号。存在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4、北京晓昌康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刀削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067559673;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颐瑞中二路70号1层。存在防蝇设施缺失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5、北京海天创富商贸有限公司 (永顺炸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MN4Q9J;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颐瑞中二路72号1层。存在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6、北京杰里亚科贸有限公司(尊宝比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950118217;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58号院5号楼1层133。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7、北京乌节时七餐饮有限公司分公司(鱼鱿天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51624421A;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58号院1号楼158。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8、北京燕北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燕北烤鸭家常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996243778;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永顺村物资学院路东侧商业街C6C7号。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9、北京大营紫东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刀削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GUQD8G;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大营村204号。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循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10、北京都德瑞利馒头坊 (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12MA015TKP6B;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前榆林庄村320号。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循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11、北京世纪润佳广告有限公司(安徽板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92390662K;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前榆林庄村16号。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循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12、北京金子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妈咪咖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0785522943;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芙蓉园502号楼502-商1。存在餐具消毒水池混用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