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5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匿名举报,反映情况称A公司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用农产品。执法人员立即赶赴A公司,现场查见仓库场地上有拆封的黑鸡包装袋,有用于封口及喷码的塑料薄膜包装机、喷码机、电子秤各一台,冰箱内有已重新包装的420袋黑鸡。
经查,当事人将从某地采购来的420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24日的黑鸡拆包后重新包装,并在封口处将生产日期标注为2020年11月27日。至案发,上述涉案产品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
法律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通过虚假标注即将过期的食用农产品生产日期的方式来延长产品的销售期限。
当事人虚假标注食用农产品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处罚款(人民币)109200元;
二、没收虚假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的食用农产品420袋;
三、没收塑料薄膜包装机1台;
四、没收手持喷码机1台;
五、没收电子秤1台。
本案中当事人不仅虚假标注了食用农产品的生产日期,在篡改生产日期时为了便利,将需要冷冻存放的冻鸡产品搬至冷库外操作,更是无法保证产品的安全食用。本案的查处对辖区内冷冻产品的生产经营存储企业都敲响了警钟,有助于提高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保障群众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