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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恢复受理需现场核查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源:泉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800    评论:0
导读

鉴于泉州市全域已均为新冠疫情低风险地区,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10月8日起恢复受理需现场核查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鉴于泉州市全域已均为新冠疫情低风险地区,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10月8日起恢复受理需现场核查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具体通知如下:

 

  1.对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在9月17日至10月7日期间届满的,企业应当在2021年12月6日前提出申请。

 

  2.对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在10月8日至11月30日期间届满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申请;其中有效期在1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届满且在前述时间内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按“延续”或“新办”受理。

 

  3. 对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在12月1日起届满的,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延续。

 

  4、市局于9月17日发布的《关于暂停受理需现场核查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通告》停止实施。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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