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五粮酒楼(亮健容天羊蝎子)
存在食品加工布局不规范,存在交叉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北京诚贤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三元梅园)
存在食品加工布局不规范,存在交叉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北京福美大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椒小厨)
存在粗加工水池标示混乱的问题,执法人员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4. 北京无限可能餐饮服务有限公司(pi choco)
存在操作人员加工食品的时候没有佩戴帽子或头套的问题,执法人员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5. 北京口味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隆福寺分公司(饿鱼to隆福)
存在凉菜间堆放杂物,进行肉类粗加工的问题,经核查认定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6. 北京厨魔餐饮有限公司(崇文妈妈家常菜)
存在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按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责改。因违法情节轻微,不予立案,责令改正。
7. 北京祥和鸿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芭比包子)
存在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按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责改。因违法情节轻微,不予立案,责令改正。
8. 北京七姑八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华莱士)
存在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给予责改。
9. 北京点卯小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牛肉汤)
存在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按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责改。
10.北京市双顺居小吃店(京味家常菜)
该单位生产经营食品时,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1.北京和风顺小吃店(香河肉饼)
该单位未在经营场所显着位置公示许可证问题,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
12.北京峰运达商贸有限公司(芳华便利店)
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3.北京梦江南小吃店(川湘家常菜)
存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4.北京鹏宏天外天餐饮有限公司(天外天烤鸭)
存在在专间内从事非清洁操作区的加工制作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5. 北京久福香餐馆(炒肝赵)
存在餐具使用前未洗净问题,经核查认定属于餐具使用前未洗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6. 瑞蓝餐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晓寿司)
存在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洗净、消毒的行为,违法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17. 狗不理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格鲁秀色)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8. 北京遐意餐厅(遐意餐厅)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对于上述单位涉嫌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拟对相关责任人员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