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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11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355    评论:0
导读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天津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劣质钢筋、侵犯商标专用权、非法充装气瓶、发布虚假广告、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天津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劣质钢筋、侵犯商标专用权、非法充装气瓶、发布虚假广告、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典型案例(二)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生产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燕窝案

 

  2021年6月,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对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生产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燕窝的行为进行查处,按照食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并处以491200元,同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处罚到人,限制从业。

 

  2021年3月,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到天津某食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原材料库房中存放有用于生产的干燕窝原料外包装上无任何有效标识。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11月份、2021年1月份先后两次通过微信联系,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某燕窝生产企业直接采购干燕窝产品,分别为13千克、25千克。两批产品均无法提供报关单、货物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法来源证明材料。除现场查封的8千克干燕窝外,其余产品均已制成鲜炖燕窝罐头并通过天猫网店销售完毕。经抽样检验,干燕窝原材料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且满足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按照食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对该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

 

  燕窝属于国家为防疫病传播风险而严格管控入境的食品,通过非法渠道进入国内的燕窝由于未经检验检疫,且该燕窝没有标签、合格证明等,亦无法核实生产厂家、生厂日期等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信息,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查办案件找出并堵塞漏洞,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更加严格落实“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制度,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典型案例(八)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蓟州区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3月12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市蓟州区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的“国窖”“五粮液”白酒,罚款75000元。

 

  2021年1月17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对天津市蓟州区某烟酒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卖场北侧库房中发现52%vol国窖1573白酒18瓶、39%vol五粮液白酒18瓶,执法人员现场联系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对上述白酒的防伪标识、产品编号等包装信息进行鉴定,确认上述白酒是侵犯“国窖”“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查,2021年1月份,当事人从一上门推销的陌生人手中购进52%vol国窖1573白酒18瓶、39%vol五粮液白酒18瓶用于销售,当事人经营的上述52%vol国窖1573进价750元/瓶售价940元/瓶,39%vol五粮液进价550元/瓶售价650元/瓶,购进后尚未售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法分子制售假酒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侵犯了相关企业商标权,损害了企业形象,威胁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扰乱了酒类市场秩序。本案中,执法人员迅速出击,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避免了不法分子藏匿、转移涉案物品,严格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酒的违法行为。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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