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的一天,金先生到锡山区某知名商场花412.3元买了10袋黑咖啡饮料浓浆,回家后金先生发现这款咖啡饮料原产国为日本,包装袋正面有繁体字“無糖”,但背面中文标签未标明糖含量,金先生认为所购咖啡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故诉至锡山法院请求返还货款并十倍价款赔偿。
商场方面辩称,日文虽然标注“無糖”但商品在国内销售大家都看中文标签,现中文标签上没有强调无糖,按照规定无需特别标注含量。此外,商场方面提供测试报告,证实案涉咖啡符合“无糖”标准。
法院经审理,驳回金先生诉讼请求,原因是:
案涉黑咖啡的中文标签存在标签瑕疵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2条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者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案涉黑咖啡饮料虽然是一款进口食品,但在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了“無糖”,只要具备一般知识的人看到后就会将该食品理解成是无糖食品,并会影响对无糖有偏好或者有需求的消费者群体的购买决定,因此在这款食品的标签中应当依据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2条的规定标注糖分含量。
标签瑕疵≠食品存在安全问题
退货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对食品而言,质量要求应当理解为食品安全标准,即如果案涉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应当允许消费者解除买卖合同,经营者退还货款,但本案中未标注糖含量的标签瑕疵不属于食品安全问题,商场方面提供的检测报告可以证实案涉食品确实符合“无糖”标准,因此金先生主张解除合同,退货退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案涉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也没有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因此金先生主张的十倍赔偿法院亦不予支持。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均提到了惩罚性赔偿,对于惩罚性赔偿应当如何理解和适用,在实践中针对食品消费领域以及非食品消费领域有不同的处理原则。
在食品消费领域,要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销售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主观上是否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不在考虑范围之内。
在非食品消费领域,要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相,使得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在非食品消费领域,消费者主观上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不得再主张惩罚性赔偿。
在食品消费领域,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是否等同于食品质量问题,或者瑕疵是否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需要根据不同案件进行评价。本案中,食品中文标签没有标注糖含量不符合食品标签国标规定,属于标签瑕疵。但从销售商提供的检测报告来看,食品确实符合“无糖”标准,且在食品包装的显著位置也有“无糖”的标识,不会对特殊需求人群的选择构成误导,也不影响食品安全,因此法院没有支持买方的惩罚性赔偿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