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食品工业网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国内资讯 » 正文

汉中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无须取得许可,备案就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14    来源:汉中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142    评论:0
导读

9月24日 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2021年4月29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出台了《关于加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管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全面推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许可改备案工作,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批改为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大大缩减食品经营企业办证时间,逐步实现食品经营许可从“重审批轻监管”到“宽准入重监管”模式的转变。

  9月24日 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2021年4月29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出台了《关于加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管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全面推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许可改备案工作,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批改为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大大缩减食品经营企业办证时间,逐步实现食品经营许可从“重审批轻监管”到“宽准入重监管”模式的转变。

 

  食品经营备案对象为取得合法市场主体资格,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在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后,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食品经营者应当填写并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申请表》、食品安全承诺书等相关文件资料,对所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并向原实施备案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等相适应的经营条件。不同市场主体不得使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和备案。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备案。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成功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向经营者颁发纸质备案表,并加盖县(区)市场监管局印章,以便日常巡查时查验。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编号和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一致。

 

  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经营者应主动注销备案,并交回备案表。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备案后,增加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同时撤销备案。

 

  据了解,汉中市目前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企业有1053家,目前该项工作已在全市各县区稳步推进。

 

  下一步,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将不断完善预包装食品备案制工作,加强对备案主体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违规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文/小编)
免责声明
•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cnffc.cn/news/202110/14/94673.html 。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web@cnffc.cn。
0相关评论
 

Copyright © 2011-2020 冷冻食品工业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冷冻冷藏食品专业委员会主办    络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技术维护

粤ICP备190617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