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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丽水市保健食品专项治理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16    来源:丽水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195    评论:0
导读

今年以来,丽水市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纪委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相关要求,持续强化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力度,重拳出击,依法严肃查处一批违法经营、虚假宣传保健治疗功能以及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等案件。现将其中5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今年以来,我市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纪委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相关要求,持续强化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力度,重拳出击,依法严肃查处一批违法经营、虚假宣传保健治疗功能以及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等案件。截至9月底,全市共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主体50家次,经营主体3012家次,检查发现问题77个,已完成整改70个,查获案件22件(其中移送10件)。现将其中5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典型案例一:莲都区魏某保健品商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初,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保健食品专项治理前期排摸中对莲都区魏某保健品商行销售的保健食品”老中医补肾丸“进行买样送检。经检验,该保健食品含有西地那非。6月18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莲都区市场监管局、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再次对该保健品商行进行检查,并在该经营场所内发现了”老中医补肾丸“”Vigour 800“”增大延时片“”Red  VIAGRA  cialis“”德国黑金刚“”雪域藏宝“”女伟哥“”秘方壮阳丸“等11批次产品。经检验,上述保健食品除”女伟哥“外,均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

 

  西地那非、他达拉非已被列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以及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认定魏某销售的商品为有毒有害保健食品。该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律依据及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丽水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典型案例二:莲都区徐某计生用品店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4日,根据相关线索,莲都区市场监管局在莲都区徐某计生用品店的经营场所内发现其销售的多种保健食品可能添加有毒有害成分。7月16日,莲都区市场监管局将上述保健食品样品送至丽水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经检验,发现9种共11个批次的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西地那非。

 

  西地那非已被列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中。莲都区徐某计生用品店销售含西地那非的保健食品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该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律依据及处罚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莲都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典型案例三:龙泉市某孢子粉经营部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

 

  龙泉市某孢子粉经营部于2019年2月起招聘讲师、客服等20余人组成营销团队,以某公司办公大楼作为经营场所,从事某破壁灵芝孢子粉的营销业务。其营销模式为:该经营部向旅行社支付一定的”介绍费“后,旅行社以免费旅游名义将外地旅行团带至其经营场所,通过集中讲课的形式进行灵芝孢子粉营销。在PPT课件中发现其宣称灵芝孢子粉具有抗肿瘤、解毒护肝、维护心脑血管健康、抗衰老、抗神经衰弱、治疗高血压、治疗糖尿病、治疗哮喘、抗过敏、美容养颜等10大功效,且有自称为北京某医院中医科主任医师的人员通过研究发现、实验数据、诊疗案例等对上述内容进行证实。同时,其团队为更好地向游客推销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谎称其为厂方的销售人员,获取游客信任,进一步误导游客购买。

 

  龙泉市某孢子粉经营部销售的某破壁灵芝孢子粉为保健食品,核准的保健功能为”增强免疫力“。其营销时宣称灵芝孢子粉具有抗肿瘤、治疗高血压、治疗糖尿病等涉及疾病治疗、预防作用,上述内容均无合法有效的依据。同时,虚构主任医师及厂家销售员身份,对消费者造成严重的欺骗和误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龙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龙泉市某孢子粉经营部处罚款人民币23万元。


  典型案例四:缙云县查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8日,缙云县市场监管局接王某举报,称其患有高血糖病症的婆婆白某,通过微信购买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6瓶(买一送一体验装)。白某在食用了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后第四天血糖降低至5.4毫摩尔/升。举报人王某称该产品无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成分、产品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准文号等信息,但具有很明显的降血糖的效果。

 

  缙云县市场监管局对涉案产品进行抽样并送检,同时根据举报线索开展调查。经查,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了至少40个微信群在推广、销售涉案产品。1月20日,丽水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该涉案产品检验报告,载明涉案产品中含有盐酸二甲双胍45毫克/颗、格列本脲0.34毫克/颗。1月22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出具有毒有害食品确认书认定该涉案产品为有毒有害食品。

 

  盐酸二甲双胍、格列本脲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的物质,若大量摄入,会给使用者的心脏、肝脏和肾脏功能造成极大损害,严重的可能导致使用者休克甚至死亡。在初步调查中,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至少设立了40个微信群推广销售涉案产品,且每个微信群超过300人,本案所涉产品受众范围广,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涉嫌犯罪。

 

  法律依据及处罚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一条、《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缙云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典型案例五:开发区黄某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初,接群众匿名举报,称在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桥老村内有一夫妻用品店可能在销售假药。接线索后,丽水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执法队立即开展摸排,并与丽水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公安民警对该店进行了联合检查,检查时正发现当事人黄某在店内向一老年人销售”第十五代蚁力神“的保健食品。通过检查,在黄某经营场所内发现了”第十五代蚁力神“”炮王“”绝对男人“等宣称壮阳、提高免疫力的保健食品9个品种48盒。

 

  丽水市市场监管局于7月14日委托丽水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上述保健食品进行了检验。7月23日,丽水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寄回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表明其中”第十五代蚁力神“”炮王“”绝对男人“等7个品种的保健食品中检验出西地那非,并在”炮王“中同时检出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

 

  西地那非、他达拉非已列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以及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认定黄某销售的商品为有毒有害保健食品。该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律依据及处罚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丽水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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