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国家食品和兽医局的属地部门为相应执行机构,并负责对企业合规情况进行监管;
(2)明确小规模动物源性食品生产企业的适用范围,包括每周生产销售分别不超过1000kg鲜肉、500kg肉制品、200kg碎肉或300kg肉制品半成品的企业,以及每日生产销售分别不超过200kg鱼类、150kg水产品或1000kg原料奶的企业;
(3)如果企业能确保并向主管部门证明其存储、腌制、加工成熟的过程中可以避免交叉污染,则可不必为各工序设置单独分隔的区域;(4)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包装和成品可以在不同时间通过同一扇门运输,前提是避免交叉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