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云南省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出铁拳、办铁案,切实解决民生诉求,查处了一批有震慑力的大要案件,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目前,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处各类案件12770件。
为进一步扩大“铁拳”行动影响力,真正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作用,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食品领域如下:
案例六:昆明天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案
2021年1月16日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昆明天力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公司成品仓库内发现待售的标签标识为“红遍天”鲜橙多橙味风味饮料382件、“红遍天”鲜橙多包装箱4620个、“红遍天”鲜橙多内包装标签60000个,经营额为27043.8元。
经统一企业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委托昆明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及昆明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鲜橙多”商标注册证、产品认定书等相关材料,上述“红遍天”鲜橙多橙味风味饮料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红遍天”鲜橙多饮料382件、“红遍天”鲜橙多包装箱4620个、“红遍天”鲜橙多内包装标签60000个,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昆明市丁氏蜂业工贸有限公司冠源加工厂生产经营食品兽药残留含量超标案
2021年4月22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其生产的紫云英蜂蜜(规格型号:500克/瓶,生产日期:2020年11月10日),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厂涉嫌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2021年5月25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No:A2210145193109005C)及《检验结果告知书》。上述紫云英蜂蜜(500克/瓶)共生产72瓶,已售出,违法所得为1224元。云南丁氏蜂业工贸有限公司冠源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224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昆明市茭菱路极丰鲜餐厅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1年3月30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该餐厅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厨房面点加工间发现含硫酸铝钾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1302.4克,其中500克1袋未开封,897.3克被分装至1瓶塑料桶。经查:含硫酸铝钾的“复配膨松剂”购进3袋,每袋500克,共1500克,分别于2021年3月28日至3月30日使用了40克用于和面、发面,制作了荞饼和玉米饼2种产品,货值金额338元。
当事人经营(加工制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含硫酸铝钾复配蓬松粉制作食品荞饼、玉米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物资“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1302.4克,没收违法所得338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玉溪市浩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农药残留超标食用农产品案
2021年3月1日,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大队收到《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获悉该局在办理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贵阳沙冲路分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上海青(白菜)”)一案时,发现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玉溪市浩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上述“上海青(白菜)”80kg。经查,玉溪市浩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上海青(白菜)”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数量10kg,购进价格是2.7元/kg,销售价格是3.3元/kg,货值金额33元,违法所得6元。
当事人没有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销售的“上海青(白菜)”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玉溪市华宁县宁州川魂冒菜馆使用超过保质期变质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1年3月,玉溪市华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华宁县宁州川魂冒菜馆进行执法检查,查实19种过期、变质原辅料用于食品生产,货值金额344元,销售额204元。
当事人使用过期变质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三)(六)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19种过期、变质食品,没收违法所得204元,并处罚款6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