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娄底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加大执法稽查力度,重拳出击,查办了一大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典型案例(四)
娄底市娄星区XX烟酒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和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接消费者投诉,娄底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会同两家酒业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对娄星区XX烟酒城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对部分酒品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经调查,当事人从陌生人处回购白酒15瓶,未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经鉴定,该批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违法经营额共计15771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对当事人处罚款40000元。
点评:不法分子制售假酒严重危及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侵犯了相关企业商标权,损害了企业形象,危胁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扰乱了酒类市场秩序。本案中,执法人员行动迅速,强制措施及时,严格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酒的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五)
娄底市娄星区XX百货超市虚构原价销售商品案
2021年8月,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市场价格巡查,发现娄底市娄星区XX百货超市在2021年6月28日至9月30日商品促销活动中,销售金健洞庭香粘米,促销活动价签标注:原售价69.80元/包,特价56.90元/包;金健洞庭香粘米,促销活动价签标注:原售价95.00元/包,特价79.90元/包等……当事人销售的4个单品所表示的原售价均为厂商建议零售价,当事人未以上述“原售价”实际销售过。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0元。
点评:此案的查办,有效规范了商家的价格行为,追求合理利润的同时,依法经营,诚实宣传,不得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成为商家不敢逾越的红线。
典型案例(八)
新化县XX海鲜水产店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鲈鱼案
2020年10月,新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化县XX海鲜水产店经营的鲈鱼(鲜活)进行抽样检验。湖南鼎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合计罚没21024元。
点评: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慢性蓄积性,长期大量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肾和骨骼损伤等。本案对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鲈鱼反应迅速、依法查处,同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产品、限期整改等一系列措施,切实守护好老百姓的菜篮子,营造让人民群众放心、安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典型案例(九)
冷水江市XX冷鲜肉批零中心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案
2021年6月,冷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检查时,在冷水江市XX冷鲜肉批零中心冻库内,发现有一件无标识标签的白色塑料袋装的冻猪板油(20.545kg),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和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冷冻猪板油进行扣押,并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涉案猪板油货值金额共计30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冷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行为,并处罚款20060元。
点评: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查办此类案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各类市场主体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更加守护和落实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制度,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