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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鸡养殖全程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指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21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409    评论:0
导读

围绕乌鸡产业的安全问题,农业农村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南昌)在部监管司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项的支持下,对影响乌鸡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进行了分析评估,研究了乌鸡对重点药物(氟喹诺酮类、酰胺醇类、氨基糖甙类等)的残留代谢规律,锁定了影响乌鸡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控制点为场地选择、鸡苗质量、卫生防疫、疫苗免疫和药物残留控制,提出了乌鸡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为乌鸡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乌鸡是我国特有的地方鸡种,其中以泰和乌鸡最为知名,具有分布最广、饲养量最大等特点。乌鸡具有特殊种质性状和经济价值的品种资源,是药、肉、蛋、观赏兼用型多用途鸡种。具有有效预防心脑血管疾病、美容养颜、延缓衰老等功效,深受消费者的欢迎。但是,由于乌鸡对某些抗菌药物的消除较为缓慢,尤其是恩诺沙星,导致产品中药物残留超标现象的出现,严重影响了乌鸡产业的健康发展。

 

  围绕乌鸡产业的安全问题,农业农村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南昌)在部监管司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项的支持下,对影响乌鸡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进行了分析评估,研究了乌鸡对重点药物(氟喹诺酮类、酰胺醇类、氨基糖甙类等)的残留代谢规律,锁定了影响乌鸡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控制点为场地选择、鸡苗质量、卫生防疫、疫苗免疫和药物残留控制,提出了乌鸡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为乌鸡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一、场地选择

 

  1.鸡舍选址应符合本地畜禽养殖“三区”规划方案,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居民区和主要交通干线、其它畜禽养殖场及畜禽屠宰加工、交易场所500m以上;地势平坦高燥、背风向阳、通风良好、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供电稳定和交通便利的地方。

 

  2.鸡场周围环境质量应符合NY/T 388-1999的规定,鸡场环境要符合《动物防疫法》有关要求,大气质量应符合GB 3095-2012的规定,养殖用水水质量应符合NY 5027-2008的规定,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GB 18596-2001要求。

 

  3.鸡场入口处应设置相应的车辆、人员消毒通道和设施,生产区内净道与污道分离,互不交叉。

 

  二、鸡苗来源

 

  1.鸡苗应来源于具有《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乌鸡种鸡生产企业,且符合泰和乌鸡品种标准。

 

  2.购入的乌鸡鸡苗须经产地动物防疫检疫部门检疫并附有检疫合格证明,不得从疫区引进。

 

  3.鸡苗应来自相同日龄的健康种鸡群, 种鸡无鸡白痢、新城疫、禽流感、支原体、禽结核、白血病等疾病。

 

  三、卫生防疫

 

  1.采用全进全出制的饲养制度。

 

  2.凡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应在消毒室消毒后,更换消毒衣裤和靴帽,经消毒后方可进入。

 

  3.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维修人员必须消毒后才能进入。

 

  4.消毒池内消毒液要及时更换,并保持一定深度和浓度,冬季可加盐防止结冰,车辆通过消毒池进入场区前应对车身和车底盘进行喷雾消毒。

 

  5.保持鸡舍的清洁卫生,饲槽、饮水器定时洗刷,地面保持清洁干燥,定期进行消毒,保持鸡舍空气新鲜,光照、通风、温度、湿度应符合饲养管理要求。

 

  6.进鸡前、成鸡淘汰、雏鸡转群时对鸡舍及用具要彻底进行清扫、冲洗、消毒。

 

  7.清理场内卫生死角,消灭蚊蝇及其滋生源。

 

  8.饲养人员严禁串栏,各鸡舍用具和设备必须固定使用。

 

  9.定期进行场区环境消毒及舍内消毒,消毒液的选择、频次、方式等参照GB/T 19664-2005执行。

 

  四、免疫

 

  1.疫苗应选择国家定点生产厂家生产的优质疫苗,到行政兽医部门批准经营生物制品的动物防疫机构购买。

 

  2.按照厂家提供的方法,对疫苗进行正确保存和使用。

 

  3.疫苗选用时应考虑当地疫情、毒株特点,免疫前后禁止使用抑制免疫的药物使用。

 

  4.疫苗失效或重大疫情前可紧急补种疫苗。

 

  5.免疫方法有滴鼻滴眼、饮水和气雾免疫,在兽医师指导下才可使用肌肉注射法。

 

6.乌鸡免疫程序由鸡场兽医根据当地疫情确定,推荐的免疫程序如下表。
 
表1乌鸡推荐免疫程序(引自 DB36/T 666-2018)

  五、药物残留控制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农业部243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农业部(2010)颁布、《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农业部2513号公告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农业部(2003)颁布收载的营养类、矿物质和维生素类药使用,但是需要在乌鸡养殖过程中停止使用氟喹诺酮类、甲氧苄啶药物。

 

  2.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农业部243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农业部(2010)颁布收载的适用于鸡的中药材、中药成方制剂使用;购买中药制剂时选择正规的生产厂家,并进行中药质量监控,防止中药中隐性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影响产品质量安全。

 

  3.使用消毒剂对饲养环境、禽舍和器具进行消毒,应符合NY/T 5038-2006的要求。

 

  4.在商品鸡进行预防或治疗时应符合NY/T 5339-2017、NY/T 5030-2016、NY 5041-2001准则。

 

  5.使用疫苗预防疾病时,所用疫苗应符合农业部(2010)颁布的《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的规定。

 

  6.允许使用国家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的微生态制剂。

 

  7.商品鸡严禁使用禁用药物和添加剂,并根据国内外肉鸡产品的质量要求,随时调整用药程序和方法,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或生物制品,以及禁止使用影响动物生殖的激素或其它具有激素作用的物质及催眠镇静类药物。

 

  8.抗菌药和抗寄生虫药需严格遵守规定的作用与用途、给药的途径、使用剂量、疗程;抗菌药物的休药期方面,氟苯尼考休药时间延长至24天,其他药物(除氟喹诺酮类药物和甲氧苄啶外)执行已有的休药时间;使用药物时应注意配伍禁忌;抗球虫药应轮换使用。
 

      来源:农业农村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南昌)/江西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标准研究所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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