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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铁腕呵护人民群众舌尖安全”专项行动2021年第三季度市场违法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25    来源:宝鸡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552    评论:0
导读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紧围绕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解决市场监管领域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全市开展涉及民生领域的“铁拳”、“铁腕呵护人民群众舌尖安全”专项行动。三季度,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4000余人次,查处办结了一批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紧围绕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解决市场监管领域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全市开展涉及民生领域的“铁拳”、“铁腕呵护人民群众舌尖安全”专项行动。三季度,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4000余人次,查处办结了一批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01 陈仓区某食品商行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1年4月27日,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陈仓区李家崖某食品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莲子)无标签,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后依法给予没收当事人经营的无标签预包装食品(莲子)30袋,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太白县某川菜店经营使用无标签食用油案

 

  2021年4月25日,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太白县某川菜店进行节前食品安全大检查时,发现其经营使用的7桶食用油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台账记录、未索取购进票据及合格证明,且该7桶食用油的承装容器均为柴油车尾气处理液塑料桶,其承装容器(塑料桶)上均无食用油的任何标签说明。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剩余6桶120Kg的食用油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立案调查后依法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凤县李某未办理变更登记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2021年4月29日,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凤县某日用百货便利店检查时发现该店未经变更登记擅自从事销售“医用外科口罩”及登记的名称与使用名称不符,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经立案调查后依法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渭滨区某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乙基麦芽酚的火锅专用香油案

 

  2021年5月19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对位于渭滨区的陕西某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后厨内在用的生产日期为20210504、规格为10kg/桶、生产企业为岐山县某香油厂的火锅专用香油进行了抽样,经检验,乙基麦芽酚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后依法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90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生产企业岐山县某香油厂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05 陈仓区某购物中心销售过期沙拉酱案

 

  2021年5月19日,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陈仓区坪头镇某购物中心销售区货架上销售的3瓶“象国蓝莓沙拉酱”均已过期,经立案调查后依法给予该购物中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06 岐山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岐山秦嫂子一级醋案

 

  2021年5月25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接消费者举报岐山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食醋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其规格为820ml/桶,生产日期为“20200107”的一级醋标签上标注“一级”等级标识与《食品安全法》要求不符,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对召回的51桶醋予以扣押,经立案调查后依法给予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一级醋51瓶,没收违法所得210元,罚款5200元的行政处罚。

 

  07 渭滨区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豆皮案

 

  2021年5月27日,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渭滨区陕西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油豆皮进行抽样,经检验该批油豆皮被检项目中蛋白质项目不符合Q/XXT 0001S-2020《非发酵豆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立案调查后,依法没收未销售的13袋油豆皮,没收违法所得22.4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08 凤翔区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抽检不合格的绿豆糕案

 

  2021年5月31日,市食药检测中心对凤翔区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绿豆糕进行了抽样检验,其大肠菌群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6月22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立案调查后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罚款 10000元的行政处罚。

 

  09 千阳县某食品厂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1年6月3日,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千阳县某食品厂加工制作的绿豆糕进行抽样抽检。经检测,该食品厂制作的绿豆糕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立案调查后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2600元的行政处罚。

 

  10 眉县某购物广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小青菜案

 

  2021年7月7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开展2021年度食品定期抽检中,对位于眉县横渠镇青化新镇的某购物广场销售的小青菜进行了抽样,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立案调查后依法给予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9.8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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