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法官,我们意识到错误了,同意与对方进行调解,已经把赔偿款赔付给原告了。”
10月20日,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立案后不久,被告某某日用品店通过“旺旺”(淘宝网聊天通讯软件)主动跟案件承办法官刘少青说道。
案情回顾
10月8至9日,陈某某先后通过某日用品淘宝网店购买了4份泰国原装进口金枕头榴莲干,共计281.69元。在收到货后,陈某某发现该商品未标注生产日期,且标签上载明的代理商已于2020年6月被相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陈某某认为该网店侵犯了其知情权,于是立即通过淘宝账号联系该网店客服,要求该网店退款并支付赔偿金,但却被拒,陈某某故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由于涉案标的物为网络销售产品,承办法官刘少青登陆淘宝网用其个人淘宝网账号找到该网店,并与该网店取得联系。在表明身份后,刘法官通过耐心释法说理,告知该网店,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商家都不能对商品进行虚假描述,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销售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该网店主动联系陈某某支付赔偿金,陈某某收到赔偿款后,依法撤回起诉。至此,该案得以顺利调解。
法官说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强制标识的信息,也是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最为关注的食品安全信息。当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上缺少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信息时,消费者无法对食品安全作出判断,生产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售的食品很可能是过期食品,将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因此,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标明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不清晰,生产经营者都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充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
《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