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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第一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29    来源:临夏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273    评论:0
导读

近期,甘肃省部分地区发生疫情后,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从快从严从重查处了一批价格违法行为案件,有效遏制了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有力保障了涉及民生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稳定,切实维护了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秩序。根据案件查办情况,现将第一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近期,甘肃省部分地区发生疫情后,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从快从严从重查处了一批价格违法行为案件,有效遏制了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有力保障了涉及民生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稳定,切实维护了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秩序。根据案件查办情况,现将第一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案例1

 

  2021年10月27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临夏市光华路的某蔬菜直销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销店内销售的部分蔬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还发现该经销店内销售的韭黄、萝卜、洋葱的购销差率超过30%。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302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2021年10月27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临夏市庆胜东路的某蔬菜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内销售的部分蔬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同时,从该超市货架上发现部分过期和“三无”食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和销售过期及“三无”食品的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2021年10月28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临夏市红园新村乐民小区1号商铺的某水产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水产品店内销售的部分蔬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2021年10月28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临夏市新西南路的某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内销售的部分蔬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还发现该超市内销售的部分蔬菜的购销差率超过30%。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2021年10月28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临夏市圣泽苑门口的某便民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内销售的部分蔬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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