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富华老王蔬菜配送中心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以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案:当事人李沧区富华老王蔬菜配送中心销售的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另,当事人在采购韭菜时没有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抽检批次的韭菜的进货来源的行为,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0元;3、罚款5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