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食品工业网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国内资讯 » 正文

全国首例!广东省高院二审改判支持检察机关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诉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02    来源:广东检察微信号    浏览次数:945    评论:0
导读

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法商贩铤而走险,最终不但获刑,还要赔偿巨额的惩罚性赔偿金。近日,汕头市检察院针对违法使用工业松香加工销售禽畜食品行为依法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支持。这是全国首例由省级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惩罚性赔偿诉求的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法商贩铤而走险,最终不但获刑,还要赔偿巨额的惩罚性赔偿金。近日,汕头市检察院针对违法使用工业松香加工销售禽畜食品行为依法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支持。这是全国首例由省级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惩罚性赔偿诉求的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

 

  不法商贩采用


  工业松香给畜禽脱毛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健康和生命。食品是否安全,让人吃得健康、吃得放心,对老百姓来说是“天大的事”。

 

  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李某铤在明知工业松香不能用于食品加工且没有获得任何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林厝工业区经营滨裕鹅场,雇佣工人在该鹅场宰杀生鹅、生鸭过程中主要使用工业松香对禽畜进行脱毛处理,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为30多万元。

 

  工业松香含有铅等重金属和有毒化合物,在高温作用下给禽畜脱毛会通过禽畜皮肤渗透并残留在其体内,人体吸收后,会对人体肝脏和肾脏造成伤害,严重的甚至会致癌,国家明令禁止用于食品加工。

 

  2017年9月27日,汕头市公安局联合原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到滨裕鹅场进行检查,抓获正在作业的李某铤等人。公安机关同时在现场扣押整鹅、生鸭及不完整的生鹅、生鹅头、鹅内脏、买卖单据、笔记本、黄色不透明不规则块状物质等,并在现场对缴获的物质进行抽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黄色块状物质为工业松香,不能用于食品加工。李某铤等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提出


  十倍惩罚性赔偿金诉讼请求

 

  李某铤虽然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但其经营的鹅场内经工业松香脱毛处理的生鹅、生鸭已广泛销售,对不特定的众多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了危害,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基于群体的分散性、个体消费者调查取证的困难性等原因,消费者难以通过私益诉讼获得权利救济。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汕头市检察院经请示广东省检察院批准后,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李某铤承担有毒、有害食品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300余万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检察机关无权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主张惩罚性赔偿诉求,汕头市检察院在省检察院的指导下依法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同做好庭审准备、完善相关证据并出席二审法庭。省检察院派员全程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发表出庭意见,充分阐明了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的法律和制度依据,为二审改判奠定基础。

 

  2021年10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李某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00万元,检察机关的其他诉讼请求全部获法院判决支持。

 

  广东检察机关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探索

 

  近年来,广东检察机关根据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意见》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的要求,积极探索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根据最高检2020年公布的数据,广东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的起诉数约占全国的八分之一。从全国首例获法院判决支持惩罚性赔偿的刘某亮销售假盐民事公益诉讼案到本案全国首次在省级法院层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诉求,广东检察机关对于该项制度的探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下一步,广东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领域“四个最严”要求,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把强化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守护人民美好生活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行动,积极推动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金管理制度的建立,为食品药品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提供更多可借鉴的司法实践成果,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切,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第八检察部

 
(文/小编)
免责声明
•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cnffc.cn/news/202111/02/95813.html 。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web@cnffc.cn。
0相关评论
 

Copyright © 2011-2020 冷冻食品工业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冷冻冷藏食品专业委员会主办    络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技术维护

粤ICP备190617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