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10月30日,崆峒区市场监管局对平凉城区各市场主体进行检查时,发现平凉市崆峒区别来无恙蔬菜水果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崆峒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10月30日,崇信县市场监管局对崇信县优品果蔬生鲜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崇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10月31日,崆峒区市场监管局对平凉城区各市场主体进行检查时,发现平凉市崆峒区刘成水果蔬菜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崆峒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10月31日崆峒区市场监管局对平凉城区各市场主体进行检查时,发现平凉市崆峒区沙岗巷便民市场79号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崆峒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10月31日崆峒区市场监管局对平凉城区各市场主体进行检查时,发现崆峒区广成花园B区23号楼2号门面樊金芸粮油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崆峒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10月31日崆峒区市场监管局对平凉城区各市场主体进行检查时,发现世纪花园C区10号楼5号商铺沙永鑫(崆峒区农夫果园果蔬超市)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崆峒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10月31日,灵台县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灵台县益众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灵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
案例八:
10月31日,灵台县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平凉市新生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五分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灵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
案例九:
10月31日,灵台县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平凉市泰康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一分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灵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