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周某某在淘宝网店多次购买咖啡,并以产品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十倍赔偿,法院判决网店退还购物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
法院审理查明:周某某在芦溪开客栈,有客人需要咖啡招待,自己平常也喝。2020年8月14日,周某某在淘宝某网点店,购得黑咖啡10盒,价值3750元。2020年8月20日收到咖啡食用后,出现想吐、心慌、喉咙干等症状。周某某要求该网店提供出产品入境检验报告,但该网店客服仅告知案涉产品为韩国进口,未提供相关出入境检验报告。涉案咖啡无外包装盒,为散装固体咖啡三小袋,袋上无任何中文标识,亦未标注生产厂家、生产地址、产品成分等。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该网店退还购物价款375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37500元,共计41250元。此外,周某某在淘宝其他网店也购买了咖啡,并以产品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十倍赔偿。
该网店辩称,周登辉并非消费者,其在芦溪开客栈,购买咖啡主要是招待客户,购买产品的主观目的是为了生产经营。另外,周某某多次购买同类型产品,不久后就进行索赔,是以索赔为目的进行购买。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应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立法精神上看,判断一个自然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不能仅以其购买产品的主观目的进行判断。商品或服务可根据不同主体的主观需要实现不同用途,应以消费的产品或服务的客观性质来进行认定较为合理。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品,在食品、药品生产领域,购买者的购买目的,不影响其消费者身份认定。此外,该网店销售的涉案产品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地址及食品安全合格证书,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应认定其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价款十倍赔偿,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