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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三十七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05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84    评论:0
导读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三十七批),涉及招远市兴立饭店不具有相应的防鼠设备或者设施案;招远市福泽饺子店未按规定贮存食品案;招远市胡悦东北菜馆店内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案;招远市汉福记骨汤麻辣烫店店内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案;招远市京味呛面馒头店店内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案等。

  招远市兴立饭店不具有相应的防鼠设备或者设施案

 

  2021年8月3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不具有相应的防鼠设备或者设施,对此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9月3日前改正。2021年9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品摊点仍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福泽饺子店未按规定贮存食品案

 

  2021年9月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福泽饺子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贮存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胡悦东北菜馆店内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案

 

  2021年9月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胡悦东北菜馆店现场检查,当事人店内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汉福记骨汤麻辣烫店店内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案

 

  2021年9月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汉福记骨汤麻辣烫店现场检查,当事人店内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京味呛面馒头店店内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案

 

  2021年8月1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京味呛面馒头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店内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小苑快餐店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设备或者设施案

 

  2021年9月5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小苑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快餐店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设备或者设施,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9月6日前改正。2021年9月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快仍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设备或者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相知食品有限公司无证包装食品案

 

  2021年8月1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相知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无证包装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豆豆早餐店制售经经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面食案

 

  2021年7月29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招远市豆豆早餐店制售的油条进行抽检时,发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西日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合格食品案

 

  2021年6月23日,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唐山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华岩路分店销售的由招远西日本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0日生产的龙口粉丝进行抽检时,发现生产标签不合格,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招远西日本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文玲日用品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馒头案

 

  2021年5月11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招远市文玲日用品店经营的馒头进行抽样检验时,发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李某凤经营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米椒案

 

  2021年7月13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李某凤经营的小米椒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招远市青松餐馆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2021年9月2号,招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青松餐馆进行公开检查,检查发现该业户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9月5日前改正。2021年9月6日执法人员对该店检查时,该店未按照责改要求进行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芝罘区家家悦蛋糕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2021年9月6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芝罘区幸福中路60号芝罘区家家悦蛋糕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加工间内的储存原料的冰箱中有5袋“妙可蓝多”已过期再制干酪,且与其他食品原料混放并未标注“不再使用”字样。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芝罘区幸福蔬菜批发市场桑某某销售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2021年 06月22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芝罘区幸福蔬菜批发市场桑某某进行食品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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