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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唐河县法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504    评论:0
导读

糖精钠,化学名邻苯甲酰黄酰亚胺钠,是食品工业中常用的化学合成甜味剂,也是常用且普遍的食品添加剂。近年来,糖精钠在食品中的应用有明显超范围、超量现象,其成本较蔗糖低,一些商家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使用糖精钠代替蔗糖,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近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全力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糖精钠,化学名邻苯甲酰黄酰亚胺钠,是食品工业中常用的化学合成甜味剂,也是常用且普遍的食品添加剂。近年来,糖精钠在食品中的应用有明显超范围、超量现象,其成本较蔗糖低,一些商家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使用糖精钠代替蔗糖,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近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全力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初,被告人孟某开始在自己家中制作黄酒,为牟利在制作黄酒的过程中添加糖精钠,并向周边村民销售。2020年1月8日,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被告人孟某生产的黄酒进行抽样检测,抽取黄酒样品1000ml并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送检的1000ml黄酒样品检出糖精钠含量为0.208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单项评价为不合格。

 

  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并对外销售牟利,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孟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对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 官 说 法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明确列举了糖精钠允许使用的14个食品类别、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本案中,被告人孟某制作的黄酒属于酿造酒,不属于其中可以使用糖精钠的食品类别,因此其在制作的黄酒中添加糖精钠属于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孟某在生产过程中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并对外销售牟利,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认真查看食品中的添加剂是否合法,对于购买到的不安全食品可以通过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并通过法律手段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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