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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市场局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10    来源: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37    评论:0
导读

宿州市市场局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3项。

   宿州市市场局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三、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1年3月份,埇桥区市场局开展网络订餐平台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在宿州市埇桥区辖区内运营的网络订餐平台进行网络监测发现,宿州市埇桥区某小吃店等部分网络食品经营者在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该公司运营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从事食品经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27元和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生产不合格饮用纯净水案

 

  2021年7月5日,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对灵璧县某纯净水厂生产的饮用纯净水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元和罚款32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宿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宿州市某塑料制品厂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黑勺)案

 

  2021年3月,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宿州市某塑料制品厂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厂生产车间内正在以聚丙烯为原料生产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黑勺),经核实该厂无食品用塑料工具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生产产品25箱和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食品,食品安全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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