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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例(第四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10    来源: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28    评论:0
导读

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第四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1年10月19日,泾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泾川县城关镇甘家沟村卫生室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部分药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1年10月30日,泾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泾川县骨里香扒鸡熟食店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当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1年10月31日,庄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平凉市新生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六十三分部(南湖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医用外科口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庄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出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1年11月1日,泾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泾川县颜师粮油调味品商行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当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1年11月1日,泾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泾川县益寿阁经销店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当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2021年11月1日,泾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泾川县雷哥保健品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当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11月2日,崆峒区市场监管局对平凉城区各市场主体进行检查时,发现平凉市崆峒区崆峒中路8号平凉科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崆峒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11月2日,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时,发现平凉市崆峒区张天祥蔬菜水果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2021年11月3日,泾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泾川县窑店镇丰禾村史永平店铺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当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2021年11月3日,泾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泾川县荔堡镇喜红家电经销部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当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11月3日,崇信县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崇信县黄寨小刘批发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崇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11月3日,崇信县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崇信县喜红综合门市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崇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11月3日,崇信县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崇信县高庄小平果蔬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崇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11月3日,崇信县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崇信县小张蔬菜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崇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11月3日,崇信县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崇信县新万生泰购物广场(柏树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崇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

 

  案例十六:2021年11月3日,华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华亭市万家和谐商贸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部分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当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七:2021年11月3日,华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华亭市博爱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部分防护用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当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八:2021年11月3日,华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华亭市西域医药有限公司一分店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部分防护用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当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九:2021年11月3日,华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华亭市鲜聚源果蔬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当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2021年11月3日,华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华亭市鑫源果蔬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当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一:2021年11月3日,华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华亭市百信万嘉生活超市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部分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当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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