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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向强制消费说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11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815    评论:0
导读

美容院的免费赠送体验却变成了强迫消费者购买服务;饭店就餐被要求最低消费;在商场消费购物被要求购买指定商品后才能提货……面对商家不明不白的收费项目以及强制性交易,你是否勇敢的说“不”?

  美容院的免费赠送体验却变成了强迫消费者购买服务;饭店就餐被要求最低消费;在商场消费购物被要求购买指定商品后才能提货……

 

  面对商家不明不白的收费项目以及强制性交易,你是否勇敢的说“不”?

 

  01


  案情介绍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的举报,反映其在长宁区某餐厅内就餐过程中遭遇强制消费,该店的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经查,当事人在其店内多处张贴有“因小店经营不易、每人请至少点一杯酒水·饮料——店主”等内容的宣传纸,在其经营过程中强迫消费者每人至少消费一杯酒水,并对未消费或者无消费需求的客人进行强制要求,直至每位进店就餐的消费者都至少消费一杯酒水为止。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强制消费。因无法区分店内酒水部分的销售额是消费者主动还是被动消费所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02


  法律分析

 

  当事人强迫消费者消费酒水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提供可选择性服务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的规定。

 

  依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种类、幅度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的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警告和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03


  消费提示

 

  强制消费是指经营者违背消费者真实意思,在与消费者发生交易的过程中,强行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享有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迫交易行为。面对强制消费,一定要勇于说“不”,固定有效证据,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效的保护自身权益。

 

  供稿:长宁区市场监管局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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