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关乎生命健康,有些人对此却不以为然,将个人利益居于首位,出售不合法的减肥产品。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性诉讼案件,并邀请了市人大代表旁听庭审。
被告人韩某经人介绍从朋友处以每盒280元的价格购入数盒“古方燃脂饱腹”减肥产品,又提价出售给杨某等人。二人明知该减肥产品可能添加了国家禁用食品成分,仍然通过朋友圈发布广告,以夸张性的措辞夺人眼球,吸引大量客源,问题也由此引发。多数顾客在食用过程中出现了口干舌燥、心慌等不适症状,对减肥产品的安全心存怀疑。
经鉴定,韩某、杨某销售的减肥产品含有国家禁止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的物质盐酸西布曲明,且该减肥产品未获得国家批准,对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杨某销售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可从轻、从宽处罚,且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法院最终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韩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杨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分处罚金。
同时,法院对于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请予以支持,判令韩某单独按照消费者支付价款的十倍赔偿人民币16580元;判令韩某、杨某按照消费者支付价款的十倍赔偿人民币115700元连带承担责任,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