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含餐饮具)在食品安全抽检中判为不合格产品,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案例一:
肥城市刁四藤椒麻辣烫店使用的餐具在2021年8月10日和2021年8月18日的抽样检查中,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肥城市欢乐谷超市在经营活动中售卖的粉皮,在2020年11月4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期,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案例一:
肥城市爱的礼物蛋糕房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1年9月9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肥城市爱的礼物蛋糕房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其裱花间操作台上发现碱水面包结1罐,净含量300克,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无生产日期的碱水面包结,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肥城市玫鲜四海水饺城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1年8月22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肥城市玫鲜四海水饺城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厨房货架上发现芥末油2瓶未见生产日期,细黑胡椒碎1瓶未见生产日期。当事人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无生产日期的芥末油、细黑胡椒碎,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肥城市翠云茶行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1年8月22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肥城市翠云茶行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同时作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肥城市万兴农家饭店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1年9月3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肥城市万兴农家饭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留存青岛啤酒的进货单据和供货方资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同时作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肥城市万凤元春蛋糕房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及进货单据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1年9月14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肥城市万凤元春蛋糕房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留存花生碎的进货单据和供货方资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同时作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肥城市喻支明蛋糕坊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及进货单据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1年9月16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肥城市喻支明蛋糕坊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留存面粉的进货单据和供货方资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同时作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肥城市银河商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1年9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银河商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同时作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肥城市柒聚和百货超市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案
2021年8月8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柒聚和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冷冻猪排骨的供货商许可证及进货票据,执法人员针对上述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1年8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当事人仍无法提供该冷冻猪排骨的供货商许可证及进货票据。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肥城市韵禾快餐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8月25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肥城市韵禾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购进面粉未查验并留存合格证、供货方资质,未留存进货票据。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按规定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2021年9月1日,执法人员到该单位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购进面粉仍未查验并留存合格证、供货方资质未留存进货票据。该单位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肥城市威尚牛排西餐厅未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且拒不改正案
2021年7月26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肥城市威尚牛排西餐厅检查,该店未能提供相关产品的进货单据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未履行索证索票制度,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店立即予以改正,并给予警告。2021年8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进行检查,该店仍未能提供相关产品的进货单据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未履行索证索票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山东家里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1年9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家里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同时作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企业和市民,如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