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着美味的卤菜,你是否已垂涎三尺。美味的卤菜越吃越上头,越吃越想吃,殊不知,竟含有罂粟粉!!!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7日,新邵县张某卤菜店老板张某以20元的价格从一陌生男子处购得一包用透明塑料袋装着的黄色和白色混合的粉末,并将其添加至卤汤中制作卤制品销售给顾客食用,最低销售额为人民币400元。2021年4月9日,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邵县张某卤菜店的卤汤料进行抽检,三份样品结果均呈“阳性”反应。当即,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将取样汤料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经检验,该卤汤料中含有罂粟碱、那可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关于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物质的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其行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新邵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责令其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违法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人民币4000元;侦查机关扣押的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食品安全关系到一个国家公民的身体健康,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随着近年来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不断被曝出,食品安全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保证食品安全,严厉打击置他人生命健康于不顾、唯利是图的不法商贩,有利于国计民生,有利于社会稳定。在此,也提醒广大商家引以为鉴,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