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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18    来源:黄山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628    评论:0
导读

今年以来,黄山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山寨食品、虚假广告等突出问题,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今年以来,黄山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山寨食品、虚假广告等突出问题,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2:徽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冷链食品经营户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1年4月10日,徽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冷链食品经营户进行检查发现在冻库内摆放有“冻杜氏叫姑鱼”(原产国:印度、生产日期:2020.09.05、保质期:24个月、储存温度:冷冻于-18度、规格:10千克/箱)30箱,后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

 

  根据黄山市发布的《黄山市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进口冷链食品行为的通告》,要求购入进口冷链食品要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同时徽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也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宣传和张贴上述通告。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9日以88元/箱的价格从福建闽达水产南京经营部购进了“冻杜氏叫姑鱼”30箱,未按规定向徽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报备。经核算,上述食品货值金额计2790元,因涉案产品至案发时尚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涉案产品尚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经综合考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冻杜氏叫姑鱼”30箱;2.并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

 

  案例4: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1年4月13日,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歙县城北食品厂负一层的冻库进行现场检查,在冻库进门入口处发现有进口冷冻猪脚46箱,进口冷冻猪耳片5箱。现场未见上述进口冷链食品的核酸检测证明等相关报备材料。经查明,当事人2021年3月28日从南京海蓝鲸供应链有限公司购进的上述进口冷链食品,当事人购进上述进口冷链食品未按照要求,在货物到达前24小时内向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进口冷链食品报备,未能由歙县疾控中心对上述进口冷链食品以及包装进行核酸检测,货值共计人民币13000元。2021年4月23日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进口冷冻猪脚46箱、进口冷冻猪耳片5箱;2、罚款人民币52000元,上缴国库。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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