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食品工业网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国内资讯 » 正文

厦门:查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案件809件,罚款910.53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19    来源:厦门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362    评论:0
导读

近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组2020年10月以来查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案件的数据,在构建规范有序的农村市场经济秩序上,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切实保障了农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809件

 

  32.29吨

 

  910.53万元

 

  这是啥数据?

 

  查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案件809件,查扣违法食品32.29吨,罚款910.53万元……

 

  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显成效

 

  近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组2020年10月以来查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案件的数据,在构建规范有序的农村市场经济秩序上,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切实保障了农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在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中

 

  市场监管部门以“查处一批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销毁一批违法食品”为核心,加强网络监测,深入研判线索,畅通12315投诉举报电话,多渠道发现案源,深挖线索,及时查处了一批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案件。

 

  现公布四起典型案例


  01


  销售侵权朵苏啤酒被罚8万元

 

  今年4月21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厦门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侵犯“乌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朵苏啤酒2132箱。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1月5日和1月15日从湖北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购进850箱和1450箱(12瓶/箱)620ml朵苏啤酒用于销售,违法经营额41400元。

 

  上述朵苏啤酒瓶上标注的浮雕文字和图形标志与注册的“乌苏”商标相同,但当事人并未取得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或授权。

 

  当事人销售侵犯“乌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朵苏啤酒,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25560瓶朵苏啤酒,并对当事人处以8万元罚款。

 

  02


  加工冒牌“银祥”豆腐某豆制品加工厂被查处

 

  2021年6月2日,湖里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豆制品加工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正在从事豆腐加工,操作台上摆放有加工好的带有“银祥”标识的成品水豆腐,但在当事人现场公示的《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经营范围却仅限于千张和白二连干。

 

  经查,当事人未经授权生产销售带有“银祥”标识豆腐的货值金额7万余元,经厦门银祥集团有限公司鉴别系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非法经营额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湖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03


  销售假冒“播窖”白酒当事人被移交公安机关

 

  2021年6月3日,集美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辖区公安部门对集美区灌口镇黄庄里某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374箱规格为500ml×6瓶的茅台“播窖”缘天下白酒,外包装标注“播窖?”,生产企业标注“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

 

  经商标所有人的委托代理人现场确认上述374箱白酒非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集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涉案当事人立案调查,并查扣374箱假冒茅台“播窖”缘天下白酒。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涉嫌假冒“播窖”白酒的货值约20万元,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件入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简报”典型案例。

 

  04


  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被罚180余万元

 

  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辖区公安部门提供的案件线索,对蔡某议等三人涉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三名当事人购买未经检验检疫的私宰肉,分别放在各自经营的猪肉摊对外销售。

 

  至案发时,三名当事人共销售私宰肉5.2908万斤,货值61.4462万元。

 

三名当事人销售私宰肉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规定,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翔安区市场监管局对三名当事人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16.6万元、55.05万元、16.46万元的行政处罚。 

 
(文/小编)
免责声明
•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cnffc.cn/news/202111/19/96251.html 。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web@cnffc.cn。
0相关评论
 

Copyright © 2011-2020 冷冻食品工业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冷冻冷藏食品专业委员会主办    络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技术维护

粤ICP备190617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