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
商河县鲁丛蔬菜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9月6日我局收到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2021S0800231的检验报告。依据检验报告显示:2021年8月10日在商河县鲁丛蔬菜经营部抽检的豇豆检验项目“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标准指标为≤0.015mg/kg,检测结果为0.047mg/kg,检测单项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21年11月16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单位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二
商河县政通蔬菜批发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021年9月6日我局收到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2021S0800231的检验报告,依据检验报告显示:2021年8月10日在商河县鲁丛蔬菜经营部抽检的豇豆检验项目“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标准指标为≤0.015mg/kg,检测结果为0.047mg/kg,检测单项判定为不合格。经对鲁丛蔬菜经营部负责人鲁立顺调查,称该批次不合格豇豆是在商河县政通蔬菜批发部购进的,并提供了该单位的《营业执照》、《产地证明》及进货单据,当事人对进货单和相关资质予以认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21年11月16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单位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三
商河县爱玲水果亭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9月18日我局收到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NO:CF0109922-2021的检验报告。依据检验报告显示:2021年8月19日在商河县爱玲水果亭抽检的香蕉检验项目“吡虫啉”标准指标为≤0.05mg/kg,检测结果为0.0883mg/kg,检测单项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21年11月16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单位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四
商河县富东水果批发处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9月18日我局收到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NO:CF0109922-2021的检验报告。依据检验报告显示:2021年8月19日在商河县爱玲水果亭抽检的香蕉检验项目“吡虫啉”标准指标为≤0.05mg/kg,检测结果为0.0883mg/kg,检测单项判定为不合格。经对商河县爱玲水果亭负责人调查,该批次不合格香蕉是在商河县富东水果批发处购进的,并提供了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据及产地证明,商河县富东水果批发处对进货单和相关资质予以认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21年11月16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单位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五
商河县红晨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9月14日我局收到食药环检验研究院(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NPC2021CF-0812014的检验报告。依据检验报告显示:2021年8月25日在商河县红晨水果店抽检的香蕉检验项目“吡虫啉”标准指标为≤0.05mg/kg,检测结果为0.0865mg/kg,检测单项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21年11月16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单位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六
商河县福康大红门冷鲜肉批发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9月13日我局收到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SST-SPZ-202110065的检验报告。依据检验报告显示:2021年8月16日在商河县福康大红门冷鲜肉批发部抽检的猪肉检验项目“磺胺类”标准指标为≤100μg/kg,检测结果为340.0μg/kg,“恩诺沙星”标准指标为≤100μg/kg,检测结果为230.4μg/kg,检测项目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21年11月16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单位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七
商河县宏伟粮油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9月18日我局收到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NO:CF0109840-2021的检验报告。依据检验报告显示:2021年8月19日在商河县宏伟粮油店抽检的玉米粉检验项目“玉米赤霉烯酮”标准指标为≤60μg/kg,检测结果为82μg/kg,检测单项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21年11月16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单位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八
商河县泰峰蔬菜批发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9月18日我局收到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NO:CF0109713-2021的检验报告。依据检验报告显示:2021年8月18日在商河县泰峰蔬菜批发部抽检的生姜检验项目“噻虫胺”标准指标为≤0.2mg/kg,检测结果为0.80mg/kg,检测单项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21年11月16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单位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九
商河县保峰海产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9月18日我局收到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NO:CF0109713-2021的检验报告。依据检验报告显示:2021年8月18日在商河县泰峰蔬菜批发部抽检的生姜检验项目“噻虫胺”标准指标为≤0.2mg/kg,检测结果为0.80mg/kg,检测单项判定为不合格。经对商河县泰峰蔬菜批发部负责人调查,该批次不合格生姜是2021年8月17日在商河县保峰海产品经营部购进,并提供了该单位的《营业执照》、《产地证明》及进货单据,商河县保峰海产品经营部对进货单和相关资质予以认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21年11月16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单位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