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加米粉口感,吸引更多顾客,石阡县一粉馆老板将罂粟壳与猪骨汤、牛骨汤一起熬制成高汤,混入米粉、米面等食物后给顾客食用。近日,石阡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据悉,2014年,丁某在石阡县泉都街道办事处文笔社区河西街上段(平摩寨)注册经营了一家名叫“河西姐妹粉馆”的餐饮店。2020年3月以来,丁某为了使自己经营粉馆内的猪骨汤、牛骨汤味道更鲜美,多次往生产销售的猪骨汤、牛骨汤内添加罂粟壳,并将其配售给食客食用。
2021年3 月30日,石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丁某所经营的“石阡县河西姐妹粉馆”进行常规检查,现场查获罂粟壳疑似物及罂粟原种子疑似物0.34kg,经送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检材为罂粟科罂粟属的罂粟。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被告人丁某销售的猪骨汤、牛骨汤中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4月21日,石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石阡县公安局移送该案件线索,石阡县公安局迅速于于4月23日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于同日书面传唤丁某。案发后,石阡县公安局在被告人丁某处扣押了罂粟原种子疑似物共计147.44克,罂粟壳疑似物193.48克。
另查明,丁某加入米粉、米面等食物中给顾客食用,截至案发,丁某销售金额共计456233.49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依法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遂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法官提醒
罂粟壳内含有多种具有镇静作用的药用成分,被广泛应用于医药行业,但因为它含有丰富的生物碱,食用会让人上瘾,对人体的伤害很大,轻则让人成瘾,重则伤害人体的神经系统,所以我国明文禁止把罂粟壳用于饮食行业。大家如果遇到疑似“加料食品”,请马上报警求助,不让有毒食品继续祸害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