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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毒豆芽” 承担刑责并十倍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22    来源:山西检察微信号    浏览次数:951    评论:0
导读

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经营证件的情况下,为使自己生产的豆芽产量高、销路好,通过他人从淘宝网两次购买“豆芽无根素”,并在其家中生产豆芽时非法添加无根素,后将其生产的豆芽销售给申某某、高某某等商户,销售金额达19200元。经鉴定,从提取于郭某某及上述销售商处的豆芽中均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经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4-氯苯氧乙酸钠依法应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豆芽营养价值高、经济实惠,是颇受消费者青睐的绿色食品,然而个别生产者为追求高产量、高销量,竟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经营证件的情况下,为使自己生产的豆芽产量高、销路好,通过他人从淘宝网两次购买“豆芽无根素”,并在其家中生产豆芽时非法添加无根素,后将其生产的豆芽销售给申某某、高某某等商户,销售金额达19200元。经鉴定,从提取于郭某某及上述销售商处的豆芽中均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经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4-氯苯氧乙酸钠依法应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郭某某置消费者健康权于不顾,擅自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的豆芽无根素,其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长治市潞州区检察院依法启动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未见机关和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益仍处于受损状态,遂对郭某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检察院围绕郭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事实和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举证、辩论。经法院依法审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9200元。同时,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处其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92000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违法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加大违法犯罪成本,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长治潞州检察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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