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及省局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要求,紧紧围绕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违法违规行为重拳出击,行动取得显著成效,现将我市“铁拳”行动开展以来查办的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其中涉及食品案例有:
案例一、何某某涉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案情介绍:
2021年05月13日,仁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的猪肉摊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摊位待售的猪肉上无检验检疫章,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经查,2021年5月13日,当事人以13元/斤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猪肉243斤上市销售,销售价格15元/斤。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144.54斤,剩余98.46斤被依法扣押。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款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猪肉98.46斤,没收违法所得289.08元,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米易县某酒坊超范围经营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25日,米易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工作人员一同对米易县某酒坊经营的高粱酒进行抽样,2021年6月23日,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结论为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米易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查封了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高粱酒60升。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2021年7月12日,米易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2021年5月1日,当事人以2元/升的价格从仁和区某白酒酿造店购进80升上述高粱酒,又以12元/升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收到检验报告之日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高粱酒20升。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米易县市场监管局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并对其作出警告,没收抽检不合格的高粱酒60升,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攀枝花市东区某餐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
案情介绍:
2021年3月25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对当事人使用的餐具进行抽样。2021年4月19日,该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结论为抽检的凉菜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2021年4月25日,东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攀枝花市东区某肉制品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26日,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西区某单位食堂内的冰柜中存放有20袋超过保质期的大千汤圆,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上述过期汤圆。经查明,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误把即将退回厂家的1件过期(规格:500g×20袋)汤圆存放在发货区,2021年5月26日,当事人的员工李某在未查验商品信息的情况下直接把该件汤圆送到西区某单位食堂,因李某急于送货,又未履行货物交接手续就直接把上述汤圆存放于该单位食堂的冰柜中,该批汤圆进价为73.00元/件,销价为75.00元/件,因交易未完成,无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西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过期汤圆20袋,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罗某某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11日,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罗某某经营的羊肉米线店进行日常监测,通过快速检测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羊肉汤”内吗啡检测呈阳性,西区市场监管局随即抽样送检。2021年5月19日,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检验,检验结论为当事人经营的羊肉汤内存在可待因、吗啡、罂粟碱等物质。经查:当事人罗某某开店前向他人购买了十几个罂粟壳,并将买来的罂粟壳打成粉用于个人食用;当事人因生意不好,为了招揽顾客,于2021年5月10日至11日,把家中存放的罂粟壳粉添加在羊肉汤中供消费者食用。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案中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5月21日将该案移送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案例十、王某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野生动物肉类案
案情介绍
2021年2月2日,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 “年夜饭”食品安全专项行动过程中,发现盐边县红格镇昔格达村岔河组某农家乐的冰柜中存放有2袋疑似野生动物肉类,共15.96公斤,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肉类的进货票据,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票据同时也无法说明该肉类的进货来源,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2袋肉类进行了扣押。经查:2021年1月底,当事人在盐边县新九镇赶集时,花了1260元钱从一个农民手中购买了30多斤上述野生动物肉类,买回来后就存放在农家乐的冰柜里,至案发时当事人尚未销售。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还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证)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野生动物肉类及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盐边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野生动物肉类15.96公斤和处罚款49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