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法令适用于在巴西官方注册的从事反刍动物屠宰的企业,如有牲畜发生附件中情况,如出现疯牛病临床神经学或行为体征、不明原因死亡等,其官方兽医主管部门应取样检测动物疫病;
(2)屠宰企业应提供收集和保存样品所需的材料和用品,并在10日内送样至官方指定实验室;
(3)紧急屠宰的进行疯牛病监测的反刍动物的尸体和产品将被预防性扣押,直到实验室得出检测结果,屠宰后动物的内脏和残留物必须在屠宰后立即通过焚烧或垃圾填埋场处置的方式与指定的危险材料一起销毁;
(4)官方主管部门在收到实验室检测结果后对预防性扣押的产品按要求处置,如果检出典型或非典型疯牛病,须作销毁处理,残留物也不得进入动物食物链;
(5)屠宰企业也可在出具检测结果前经官方主管部门授权,销毁屠体和产品,残留物也不得进入动物食物链。